離婚案件涉及哪些問題

導讀:
近幾年來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婚姻案件的特點發生了顯著的變化。子女撫養家庭財產的分割及離婚后的住房安置等問題往往是當事人激烈爭執的焦點。2雙方離婚后在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歸母親撫養。7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后因一方不履行給付撫養費的協議另一方就給付撫養費問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6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已取得財產權利但尚未實際取得財產的離婚時也應按夫妻共同財產作出處理。判決離婚的案件原則上應對離婚后當事人的住房問題作出處理。那么離婚案件涉及哪些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近幾年來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婚姻案件的特點發生了顯著的變化。子女撫養家庭財產的分割及離婚后的住房安置等問題往往是當事人激烈爭執的焦點。2雙方離婚后在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歸母親撫養。7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后因一方不履行給付撫養費的協議另一方就給付撫養費問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6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已取得財產權利但尚未實際取得財產的離婚時也應按夫妻共同財產作出處理。判決離婚的案件原則上應對離婚后當事人的住房問題作出處理。關于離婚案件涉及哪些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近幾年來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婚姻案件的特點發生了顯著的變化。子女撫養家庭財產的分割及離婚后的住房安置等問題往往是當事人激烈爭執的焦點。為了正確的解決這些問題進一步提高婚姻案件的質量根據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若干問題的意見及其他有關法律政策的規定提出以下處理意見供我市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婚姻案件時參考。
一關于離婚后的子女撫養問題
1人民法院對于準備調解或判決離婚的案件在確定未成年子女歸誰撫養時應堅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原則同時應根據父母雙方所具備的撫養條件父母的思想品德等因素綜合考慮。
對于子女有識別能力的(指能自主清楚地表示本人意見)一般應征詢子女的意見并應尊重子女的意見。
2雙方離婚后在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歸母親撫養。根據我市情況哺乳期可掌握為一年。
3對于哺乳期內的子女如母親不愿撫養或不具備撫養條件而父親一方愿意撫養又具備撫養條件的可以調解或判決子女歸父親撫養。
4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應根據子女的實際生活學習需要父母的收入情況和當地群眾的一般生活水平綜合考慮予以確定。
根據我市人均生活水平狀況父母離婚后一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可掌握為每月一般不低于70元對于父母收入偏低按上述標準給付確有困難的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減少。在確定父母雙方各自應承擔的子女撫養費數額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承擔的撫養費數額也可以高于直接撫養一方所承擔的撫養費數額。
5撫養費應給付至子女獨立生活時止。撫養費應按月給付。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一次性給付對給付數額亦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也可以一次性給付。
6撫養費的給付數額期限方式等均應在法律文書中表示清楚。離婚一方以應分得的財產折抵撫養費的亦應在法律文書中表示清楚。
7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后因一方不履行給付撫養費的協議另一方就給付撫養費問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關于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問題
1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如雙方結婚時間較長(一般可掌握為結婚已滿10年)且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管理修繕的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婚后購置的雖為個人專用但價值較大的首飾圖書資料汽車摩托車或一方為進行個體經營而購置的其他生產資料均屬夫妻共同財產。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如夫妻共同生活已滿5年離婚時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4雙方雖登記結婚但尚未共同生活雙方的財產仍各自掌握各自用婚前積蓄購置的物品屬于婚前個人財產各自以婚后收入購置的物品或合資購置的物品屬夫妻共同財產。
在不能證明爭執的物品是否以個人婚前積蓄購置時應推定物品為夫妻共同財產。
5夫妻一方或雙方以他人名義購置的物品或存款的如能證明該財產確屬夫妻雙方或一方出資購置或儲蓄而又無贈與他人的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已取得財產權利但尚未實際取得財產的離婚時也應按夫妻共同財產作出處理。
7在具體判決財產的歸屬時應考慮物品的使用價值對當事人學習工作必需的學習資料業務書籍工具等應按照當事人的實際需要合理分割。
8在離婚訴訟中如果夫妻財產與其他人的財產處于共有狀態應當由夫妻與其他共有人協商確定各自應得的財產數額然后根據協商確定的夫妻共同財產數額進行分割。如果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對能夠確定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關于離婚后的住房問題
1處理離婚后的住房問題應以保障當事人的基本生活條件和有利于社會穩定為原則并注意適當照顧生活有特殊困難及離婚后撫養子女的一方。判決離婚的案件原則上應對離婚后當事人的住房問題作出處理。如果當事人對離婚后的住房問題能夠達成一致意見或雖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但雙方都有住處可安置且不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處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對住房問題作出處理。
2當事人承租房管部門出租的公房如果租賃關系是一方婚前與房管部門建立的雙方結婚時間不滿5年離婚時承租一方有優先使用權雙方結婚時間已滿5年雙方有平等的使用權。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承租房管部門出租的公房的不論租賃合同中的承租方是夫還是妻均應視為夫妻雙方共同承租雙方有平等的使用權。
4當事人承租單位所有的公房離婚時房管產權人單位職工一方有優先使用權雙方為同一單位職工的有平等使用權。
5當事人借用一方父母單位分配給其父母使用的公房的離婚時有使用權人的子女一方有優先使用權。
6當事人使用的是一方父母所有的私房離婚時產權人子女一方有優先使用權。
7一方當事人為達到離婚目的長期在外不歸已滿一年的離婚時應視其有居住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