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糾紛訴訟所需的證據有哪些

導讀:
因此,一方面,有關部門應當更加廣泛深入地宣傳普及婚姻法;另一方面,在處理包辦、買賣婚姻引起的糾紛時,司法機關、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包辦、買賣婚姻者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對情節嚴重者,予以法律制裁。那么婚姻糾紛訴訟所需的證據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此,一方面,有關部門應當更加廣泛深入地宣傳普及婚姻法;另一方面,在處理包辦、買賣婚姻引起的糾紛時,司法機關、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包辦、買賣婚姻者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對情節嚴重者,予以法律制裁。關于婚姻糾紛訴訟所需的證據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婚姻糾紛案件所需的證據有哪些
1、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的證明;
2、沒有登記結婚的,關于同居時間或舉行婚禮時間的證明;
3、再婚的,原離婚調解書、判決書或有關部門的證明;
4、被告下落不明的,關于下落不明時間、情況的證明;
5、一方或雙方為現役軍人的,提供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
6、一方智力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診斷等證據;
7、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關于原判法院、刑期和服刑地點的證明;
8、婚后感情的事實依據;
9、一方有過錯的相關證據;
10、子女姓名、性別、年齡、生活狀況的證明;
11、養子女、繼子女的有關證明;
12、請求撫養子女的有利條件或其他條件的證明;
13、請求給付撫養費數額的依據(雙方工資或勞動收入等);
20、財產名稱、數量、價值的證明;
15、財產性質(婚前、婚后或夫妻約定財產)的證明;
16、儲蓄、國庫券、股票等財產的證明或相關線索;
17、債權債務情況及性質(婚前、婚后、男女一方單獨債權債務)的證明;
19、其他證據。
二、撤銷婚姻糾紛怎么解決
依照我國現行《婚姻法》第11條的規定,對于可撤銷婚姻只規定了一種情形:
即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其中,對該條中的脅迫一詞,如何理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所做的司法解釋中,將脅迫定義為: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
根據法律以及司法解釋中的規定,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而且也只能是本人,向法院或者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婚姻請求的,應當在登記之日起1年內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在恢復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同時,權利人應當注意的是:該時間期限的規定,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有關規定。
婚姻一旦被撤銷,則自始無效,這方面的規定與無效婚姻發生的后果是相同的,而且二者都是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三、包辦、買賣婚姻糾紛應如何處理
《婚姻法》第25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在我國,由于受封建家長制的殘余思想的影響。尤其在農村,父母在家中的權威地位仍然大量存在,因而包辦、買賣婚姻的現象仍然存在,嚴重違背了婚姻法規定的婚姻自由原則。
因此,一方面,有關部門應當更加廣泛深入地宣傳普及婚姻法;另一方面,在處理包辦、買賣婚姻引起的糾紛時,司法機關、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包辦、買賣婚姻者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對情節嚴重者,予以法律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