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繼承時要重視哪些法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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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東資格的確認
《公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股東的出資額;(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這說明成為公司股東、具有股東資格,不僅僅需要履行出資義務,而且要經過必要的登記程序,辦理股東登記手續,可以看出在股權繼承中,已經死亡的自然人股東基于股份而享有的表決權、決策權等股東權利在喪失后恢復前存在一個變更登記的階段,而繼承人在未進行股權變更登記前也僅僅是享有僅具有財產屬性的股份,其中并不包含表決權、決策權等權利屬性。
2、對《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的理解
《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該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可以”表明繼承股東資格作為繼承人的一項權利,理解為繼承人有權拒絕、放棄或主張成為股東,并非法律強制規定在自然人股東死亡之后,繼承人應當成為公司股東。另外《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做了限制規定,如果繼承人當然地成為公司股東,從法理和立法原意上都是難以說通的。
因此,在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到成為公司股東之間,應當還包含了公司內部其他股東對股權繼承這種股權轉讓行為的表決同意以及履行必要的登記手續兩個階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