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房產繼承誤區有哪些

導讀:
常見的房產繼承誤區有哪些一、屬于夫妻二人共有且登記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認為其中一方死亡,不必過戶即屬于生存的一方張某所持的房屋產權證上寫有自己和丈夫二人的名字,丈夫去世后,張某出賣該房屋,在過戶時受阻。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承租人對承租房屋只有承租權沒有所有權,繼承人不能將該房屋當作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劉某去世后,劉某的子女要求按照劉某的遺囑繼承該房屋。最近王某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趙某認為同居也有繼承權,要求繼承王某的房產。沒有結婚,則對另一方的房產沒有繼承權,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除外。那么常見的房產繼承誤區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常見的房產繼承誤區有哪些一、屬于夫妻二人共有且登記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認為其中一方死亡,不必過戶即屬于生存的一方張某所持的房屋產權證上寫有自己和丈夫二人的名字,丈夫去世后,張某出賣該房屋,在過戶時受阻。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承租人對承租房屋只有承租權沒有所有權,繼承人不能將該房屋當作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劉某去世后,劉某的子女要求按照劉某的遺囑繼承該房屋。最近王某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趙某認為同居也有繼承權,要求繼承王某的房產。沒有結婚,則對另一方的房產沒有繼承權,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除外。關于常見的房產繼承誤區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常見的房產繼承誤區有哪些
一、屬于夫妻二人共有且登記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認為其中一方死亡,不必過戶即屬于生存的一方
張某所持的房屋產權證上寫有自己和丈夫二人的名字,丈夫去世后,張某出賣該房屋,在過戶時受阻。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9條規定:我國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二人共有的房屋,包括夫妻共有,變為一人所有必須進行房屋過戶登記。寫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其中一方死亡,生存的一方必須通過繼承、過戶手續才能登記為自己一人的名字。
二、只要是老人的血脈,就能分得一部分房產
小亮的母親說,她離婚時孩子判給了男方撫養。小亮的父親經常出差,因此,小亮基本上都是跟爺爺奶奶在一起生活。去年,小亮的爺爺去世,身為長孫的小亮卻未分得絲毫家產。對此,小亮的母親非常不解。按照《繼承法》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從法條中可以看出,兩個順序中均沒有孫子、孫女或外孫子、外孫女出現,也就是說,第三代人并不在法定繼承人之列。因此,在孩子父親在世的情況下,孫子是不能直接分得爺爺留下的遺產的。
三、把多人共有房屋,當成一個人的遺產
張某成年后與父親、繼母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間,蓋了五間平房。父親病故,張某以共有繼承為名,占有了全部房屋。但其實,該房屋是屬于張某和父親、繼母的共有財產。父親去世,張某只能繼承其父親的房產份額,且張某的繼母不但屬于房屋的共有人,而且與張某一樣,對張某父親的房產份額同樣有繼承權,張某的繼母如果沒有勞動能力還應當分到更多的房產份額。繼承法第26條規定: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也就是說,張某想要進行遺產分割,首先應當分出自己與繼母的財產,再對父親的遺產部分進行分割。
四、把對公有房屋的承租權當成遺產繼承
李某生前多年居住在單位的公房中,房改后沒買該房仍租住該房屋。最近李某病逝,李某的子女要求繼承該房。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李某是租住該房屋,并沒有買下該房屋,該房屋不是李某的合法財產。承租人對承租房屋只有承租權沒有所有權,繼承人不能將該房屋當作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
五、把繼承開始前,已不屬于被繼承人的房產,當作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
劉某喪偶后與張某結婚,結婚時劉某通過書面形式把自己的房屋贈給了張某,且在去世前,在房屋登記部門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劉某去世后,劉某的子女要求按照劉某的遺囑繼承該房屋。但由于該房屋的所有權已經屬于張某所有,即使劉某立有遺囑,劉某的子女也無法對現在屬于張某的房屋具有繼承權。
六、認為繼子女和養子女具有相同的房產繼承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條規定:“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第19條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20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遺產”。這里養子女與繼子女的繼承權是有區別的,因為我國婚姻法第26條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七、認為同居多年即享有配偶繼承權
王某、趙某沒有結婚登記,而是以夫妻名義同居多年。最近王某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趙某認為同居也有繼承權,要求繼承王某的房產。沒有結婚,則對另一方的房產沒有繼承權,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除外。雖然按繼承法第20條的規定:對死亡的一方盡了較多的義務,可以適當分得遺產,但他享有的不是其合法繼承人的繼承權,而是繼承人以外的人一種因互助產生的權利。
八、認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的遺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張某、王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張某繼承了其父的一筆房產,對這一房產共同使用多年。現**離婚,王某主張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此房產。張某拿出了其父的遺囑,該遺囑明確表示其這份遺產由張某繼承。根據婚姻法第18條的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規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如無特殊約定,上述遺留的房產應為張某的個人財產,且無論他們共同使用多久,其財產的性質都不會改變。
九、認為婚后買房,產權證上只寫有一人的名字,就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林某、張某為夫妻,林某病逝,其生前與張某購買了一套房屋,房產證上只登記了林某一人的名字。林某的父母認為該房只屬于林某一人,要求按其一人財產繼承。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法律另有規定以及當事人能舉證證明為個人的以外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上述房屋雖然只登記在林某一人名下,也不能改變其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屬性。
十、沒出世的胎兒,就不應該保留其遺留房產份額
擁有一套商品房的李先生遭遇車禍死亡,繼承遺產時,李先生的妻子提出為肚子里的胎兒保留份額,李先生的父母不同意,認為胎兒未出世與遺產繼承無關。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十一、不贍養老人就不能分遺產
張女士來自于一個大家庭,今年年近60的她有6個兄弟姐妹,目前只剩下一個老媽。張女士在家排行老三,現在,照顧老人的擔子幾乎全壓在她一個人的身上。她認為,老媽去世以后,生前沒有對老人盡孝心的子女,就沒資格分家產。不贍養老人或者說對老人所盡贍養義務比較少的,從道德上應加以譴責,但從法律上來講,這樣的人不一定就不具有繼承權。一般在不贍養老人但又沒有證據證明其曾傷害過老人的情況下,這樣的“不孝”子女還是具有繼承權的。遇到這種情況,在分配遺產時張女士可以提出自己因對老人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而要求適當多分一些遺產。
十二、只要做婚前財產公證,家產就與后老伴無關
李先生的父親要再婚,孩子們都怕后媽是沖著分財產來的,于是他們給老父親提出了條件:要想再婚,必須要進行婚前財產公證。李先生覺得,只有這樣做,才能達到“捍衛家產”的目的。其實,再婚者即使進行了婚前財產公證,也不意味著一方去世后,什么都不能給后老伴留下。因為,進行婚前財產公證后,可以說婚前財產那部分屬于個人財產。其后老伴作為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繼承李先生父親的個人財產。
由于國人法律意識淡薄,在談到房產繼承,往往又有些遮遮掩掩,導致對其缺乏了解,很多時候自己吃虧了也不知道。在遇到相關的問題時,有必要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