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繼承權回復請求權

導讀:
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的繼承人,得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繼承權回復請求權。依此規定,繼承權回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那么什么是繼承權回復請求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的繼承人,得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繼承權回復請求權。依此規定,繼承權回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關于什么是繼承權回復請求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繼承權回復請求權的概念
繼承權回復請求要是指在繼承人的繼承權受到侵害時,繼承人得請求人民法院通過訴訟程序予以保護,以恢復其繼承權的權利。
二、繼承權回復請求權的行使
繼承權回復請求權可以由繼承人自己親自行使,也可以由代理人代理行使。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的繼承人,得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繼承權回復請求權。盡管侵害繼承權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但總的說來,侵害繼承權實際上表現為侵害人沒有合法根據地部分或全部占有被繼承人的遺產。因此,在發生繼承權的客觀事實時,繼承人可以向侵害人直接提出回復的請求,或者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有關單位提出其請求,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通過民事審判程序予以裁決。
三、繼承權回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
《繼承法》第8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依此規定,繼承權回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內,繼承人沒有行使其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對其權利不再予以保護。所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指根據客觀情形可以斷定繼承人已經知道或者可以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例如,繼承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和被繼承人的遺產被其他繼承人分割,或者被非繼承人占有,或者知道依法要對遺產進行新的產權變更登記而自己被排斥進行產權登記,或者作為遺產的房屋被出賣、拆遷或翻蓋而自己未得到通知,等等。《繼承法》規定的訴訟時效與《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訴訟時效是一致的,因此對繼承權保護的訴訟時效,也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
在現實生活中,有的繼承人可能長期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自己的繼承權被侵害。在這種情形下,依所在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第18條規定,“自繼承開始之日起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間內,繼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訴訟的權利,應當在繼承開始之日起的20年內行使,超過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訴訟。”《繼承法》第8條中規定,“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