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有哪些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導讀: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二、繼承的效力順序:遺贈扶養協議繼承、遺贈法定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那么繼承人有哪些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二、繼承的效力順序:遺贈扶養協議繼承、遺贈法定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關于繼承人有哪些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繼承人有哪些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無論結果是否既遂或未遂。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要符合主客觀要件(注意與a中故意的區別)。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無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以后確有悔改表現的,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的,可以不確定其喪失繼承權。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繼承權的喪失和恢復】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二、繼承的效力順序:
遺贈扶養協議繼承、遺贈法定繼承。
三、法定繼承:
1、繼承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代位繼承:
(1)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
(2)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3)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
3、代位繼承與轉繼承的區別:
轉繼承指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死亡的,其應繼承的份額成為自己遺產的一部分,由他自己的繼承人繼承。
4、原則: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4)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四、遺囑繼承:
1、遺囑的形式:
遺囑形式見證人效力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的情況
公證遺囑公證機關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1.無、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1.遺書中涉及死后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2.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3.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代書遺囑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錄音遺囑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4、無效的遺囑: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
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2)受脅迫、欺騙所立遺囑
(3)偽造的遺囑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