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代表訴權的形成要件是什么

導讀:
鄭甲的父母鄭某和李某向法庭提交死亡證明書的同時,提出他們是鄭甲的繼承人,申請作為當事人繼續參加本案的訴訟活動。所謂繼承人代表訴訟制度是指被繼承人的正當權益受到第三者的侵害,在繼承人難以確定、或者部分繼承人一時無法參與訴訟的情況下,主要繼承人為了全部繼承人的利益代表其他繼承人承擔被繼承人已經提起的訴訟或者對第三者提起訴訟的法律制度。而作為全體繼承人的成員,繼承人個人利益與全體利益有著不可分割的關系。該批復為繼承人代表訴訟制度的設立奠定了基礎。那么繼承人代表訴權的形成要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鄭甲的父母鄭某和李某向法庭提交死亡證明書的同時,提出他們是鄭甲的繼承人,申請作為當事人繼續參加本案的訴訟活動。所謂繼承人代表訴訟制度是指被繼承人的正當權益受到第三者的侵害,在繼承人難以確定、或者部分繼承人一時無法參與訴訟的情況下,主要繼承人為了全部繼承人的利益代表其他繼承人承擔被繼承人已經提起的訴訟或者對第三者提起訴訟的法律制度。而作為全體繼承人的成員,繼承人個人利益與全體利益有著不可分割的關系。該批復為繼承人代表訴訟制度的設立奠定了基礎。關于繼承人代表訴權的形成要件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鄭甲放學騎自行車回家途中被鄭乙雇傭的司機駕駛的大客車撞倒。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車方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住院期間,鄭甲一直處于昏迷狀態。因鄭乙沒有繼續支付醫療費,鄭甲的父親鄭某遂以鄭甲的名義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把鄭乙告上法庭。訴訟中,鄭甲死亡。鄭甲的父母鄭某和李某向法庭提交死亡證明書的同時,提出他們是鄭甲的繼承人,申請作為當事人繼續參加本案的訴訟活動。
鄭乙認為,非經一定的法律程序,鄭甲的父母鄭某和李某不能被推定為鄭甲法律意義上全部的繼承人。因此,法院必須首先中止訴訟,然后發出公告,通知所有繼承人在規定的時間到法院參與訴訟。鄭某和李某認為,實際上除了他們沒有其他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并且,他們只是作為訴訟承擔人繼續本案的訴訟活動,而不產生遺產的分配問題,另外,他們正急需等錢辦鄭甲的后事,故法院不應裁定中止訴訟。
筆者認為,為了更好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解決問題的關鍵是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框架內,研究和推行繼承人代表訴訟制度。
所謂繼承人代表訴訟制度是指被繼承人的正當權益受到第三者的侵害,在繼承人難以確定、或者部分繼承人一時無法參與訴訟的情況下,主要繼承人為了全部繼承人的利益代表其他繼承人承擔被繼承人已經提起的訴訟或者對第三者提起訴訟的法律制度。
一、設立繼承人代表訴訟制度的意義
當被繼承人的正當權益受到第三者侵害,需要法律救濟時,由于我國對繼承人代表訴訟制度缺乏相應的根據,使得繼承人代表訴訟在實際操作上缺乏可行性。從我國的司法實踐來看,有些法院對于部分繼承人對第三者侵害提起的訴訟或者承擔被繼承人已提起的訴訟,機械地發出公告,通知所有繼承人在規定的時間到法院參與訴訟;而且,繼承人應在多長時間內參加訴訟,民事訴訟法和〈適用意見〉對此均未有規定,有些法院為保守起見,規定了較長的時間。這樣下來,受害者的合法權益不但得不到及時保障,而且增加了當事人訴訟費用的承擔,促使當事人上訪,越級上訪,甚至激化矛盾的事件頻頻發生,嚴重影響到社會的穩定。因此,為了更好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我國必須要引進繼承人代表訴訟制度,一方面可以及時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避免損失的擴大,從而穩定當事人的情緒,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另一方面也可以減少當事人的訴累,減少訴訟費用,節約訴訟資源,有利于社會矛盾的緩和。
二、設立繼承人代表訴訟制度的可能性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因此,在遺產處理前,被繼承人的利益應作為全體繼承人的共有利益看待。而作為全體繼承人的成員,繼承人個人利益與全體利益有著不可分割的關系。當第三者的不當行為影響到全體繼承人利益的時候,繼承人個人利益將不可避免地受到損害。按照“有權利即有救濟”的司法精神,繼承人以自己的名義提起或者承擔訴訟維護全體繼承人和個人的利益,是法治的必然要求。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1987)民他字第16號《關于父母的遺產由兄弟姐妹中的一人領取了房屋產權證并視為己有發生糾紛應如何處理的批復》認為,對以個人名義登記產權證的行為應視為代表共有人登記取得產權證明,其他合法繼承人可依法繼承。引申開來,以個人名義提起或者承擔訴訟的行為應視為代表全體繼承人提起或者承擔訴訟。該批復為繼承人代表訴訟制度的設立奠定了基礎。
三、建立繼承人代表訴訟制度的設想
1.繼承人代表訴訟與必要共同訴訟、代表人訴訟的關系
(1).繼承人代表訴訟與必要共同訴訟的關系
所謂必要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須予以合并審理的訴訟。
繼承人代表訴訟和必要共同訴訟中的訴訟標的均是共同的。必要共同訴訟中各當事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到法院參加訴訟,接受法院裁判;而繼承人代表訴訟中由于各繼承人間的血緣關系,具有特殊身份,代表訴訟的繼承人既是當事人,又是其他繼承人的代理人,兼有雙重身份,法院裁判的結果都歸屬于全體繼承人,包括被代表的未直接參加訴訟的當事人。
(2).繼承人代表訴訟與代表人訴訟的關系
代表人訴訟是群體訴訟制度在我國民事訴訟中的表現形式。代表人訴訟是將具有共同利益關系的多數當事人一方組合起來,將訴訟實施權授予其中的一名或幾名當事人,由他們代表其他有共同利益關系的全體當事人起訴、應訴,法院作出的判決對全體當事人都有拘束力的一種訴訟制度。
繼承人代表訴訟和代表人訴訟中的代表均既是當事人,又是其他被代表者的代理人,兼有雙重身份;法院裁判的結果都歸屬于被代表的未直接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但代表人訴訟中的代表必須經全體當事人的書面授權,而繼承人代表訴訟中的代表是基于特殊的身份關系,法院推定其他繼承人已默示授權。立法上之所以要規定代表人訴訟,是為了避免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而給訴訟帶來的不便與煩難;而設立繼承人代表訴訟的原因是在被繼承人的正當權益受到第三者的侵害,在繼承人難以確定、或者部分繼承人一時無法參與訴訟的前提下及時保護全體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2.繼承人代表訴權的形成要件
繼承人代表訴訟的設立是為了保護全體繼承人的利益,整體上是好的,但實際上存在極少數繼承人為了達到個人的非法目的,獲得不法利益,也可能濫用此種訴權。為了防止繼承人濫訴,有必要對起訴或承擔訴訟的繼承人的資格進行限制。這些限制性要求,便構成了繼承人代表訴權賴以形成的要件。
(1).主要繼承人原則。根據該原則,提起訴訟或者承擔訴訟的繼承人必須是主要繼承人,即一般應是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因為一旦某一繼承人提起了訴訟或者承擔了訴訟并最終作出了判決,那么其他繼承人便不能就同一訴訟標的再行起訴。如果代表訴訟的繼承人不能有效地行使訴訟權利,不能充分保護全體繼承人的利益,那么全體繼承人將因代表訴訟的繼承人的行為受到損失。如果代表訴訟的繼承人是主要繼承人,全體繼承人受到損失的同時,代表訴訟的繼承人也將遭受主要的損失,以促使代表訴訟的繼承人有效地行使訴訟權利。
(2).限于第三者侵害原則。繼承人代表訴訟應只限于被繼承人的正當權益受到第三者的侵害,代表人為了全部繼承人的利益代表其他繼承人承擔被繼承人已經提起的訴訟或者對第三者提起訴訟,這樣才不導致遺產的分配問題。如果是繼承人內部的遺產糾紛,則不屬于繼承人代表訴訟制度的范疇,繼承人起訴或者承擔訴訟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進行。
(3).善意訴訟原則。繼承人代表訴訟的動機,如果是惡意的訴訟應該被制止。對于起訴或者承擔訴訟的動機一方面可以從起訴的請求和在訴訟中原告繼承人的行為表現中加以分析,另一方面也可以由被告主張并加以舉證。
(4).公正代表原則。代表的繼承人應該能夠公正、充分地代表全體繼承人的利益,否則不能成為其他繼承人的代表,僅能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因為繼承人代表訴訟具有代表性,如果代表訴訟的繼承人不能公正地行使訴訟權利,那么全體繼承人將因代表訴訟的繼承人的行為受到損失。
3.其他繼承人的訴權
繼承人代表訴訟是在繼承人難以確定、或者部分繼承人一時無法參與訴訟的前提下,由主要繼承人代表起訴或者承擔訴訟,而法院無須通過法定程序通知其他繼承人參加訴訟的一種模式。因此,在其他繼承人獲悉繼承人代表已提起訴訟或者承擔了被繼承人已提起的訴訟后,愿意參加訴訟的,可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他們有權作為共同訴訟人參加到訴訟中來,可以行使與代表訴訟的繼承人一樣的權利義務。
4.訴訟中所得利益的歸屬及處理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因為繼承人代表訴訟是部分繼承人為了全部繼承人的利益代表其他繼承人承擔被繼承人已經提起的訴訟或者對第三者提起訴訟,所以,所得利益應歸于全體繼承人,這是毫無疑問的。其次,繼承認代表勝訴后,所得利益應作為全體繼承人的共有利益。由于法院難以確定其他繼承人,也沒有必要去確定其他繼承人,故法院應將所得利益確定先由代表訴訟的繼承人管理使用,其他繼承人獲悉后可自行協商予以分析,這樣也可以作為代表訴訟的繼承人的一種激勵。
5.訴訟承擔人的其他相關問題
按照提起訴訟的主體不同,可以將繼承人代表訴訟中的繼承人主體分為兩種類型:原告和訴訟承擔人。被繼承人的正當權益受到第三者的侵害,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人為了全部繼承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其他繼承人對第三者提起訴訟,該代表訴訟的繼承人便獲得了原告的主體資格。繼承人代表訴訟中的原告主體與其他訴訟的原告主體沒有較大的區別,這里就不再熬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