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繼承要堅持的原則是什么

導讀:
財產繼承要堅持哪些原協議離婚需要哪些東西1、均份額的原則。我國《民法典》規定這一原則的用語是“一般應當均等”,本身就意味著在特殊情況下的不均等。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可能導致不均等分割遺產的情況,主要有:一是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二是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三是有撫養能力的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少分或者不分;四是繼承人經協商同意的,可以均分。那么財產繼承要堅持的原則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財產繼承要堅持哪些原協議離婚需要哪些東西1、均份額的原則。我國《民法典》規定這一原則的用語是“一般應當均等”,本身就意味著在特殊情況下的不均等。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可能導致不均等分割遺產的情況,主要有:一是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二是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三是有撫養能力的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少分或者不分;四是繼承人經協商同意的,可以均分。關于財產繼承要堅持的原則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財產繼承要堅持哪些原協議離婚需要哪些東西
1、均份額的原則。
根據我國《繼承民法典》的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這樣做的優點,一是簡單方便,容易實行,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減少糾紛;二是符合平等思想,比較公平合理。但它有也弊端,它容易導致不考慮各繼承人的具體情況,把平均份額當作惟一的分配遺產的原則,從而由形式上的平等導致實質上的不平等。我國《民法典》規定這一原則的用語是“一般應當均等”,本身就意味著在特殊情況下的不均等。因此這條遺產分配原則要受到其他有可能導致不均等條件的制約,只有在不發生其他條件制約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對遺產的均等分割。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可能導致不均等分割遺產的情況,主要有:一是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二是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三是有撫養能力的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少分或者不分;四是繼承人經協商同意的,可以均分。以上四個情況,制約著遺產的均等分割,有的還是遺產分割的單獨原則。
2、權利義務相統一的原則。
無論從法律上還是從道德上講,權利與義務都是不應割裂的,在社會主義社會,沒有不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不享有權利的義務。父母子女間有相互撫養的義務,也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從權利義務相統一的原則出發,在進行遺產分割時必須與慮各共同繼承人生前對繼承人盡義務的多少,也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從權利義務相統一的原則出發,在進行遺產分割時,必須考慮各共同繼承人生前對繼承人盡義務多的繼承人多分遺產,盡義務少的人則少分,不盡義務的則少分或不分。否則,就不能解決復雜的繼承糾紛。在廣大農村,出嫁女兒很少回娘家繼承遺產,而在城市,出嫁女兒與兒子平等繼承遺產卻是普遍現象。這主要因為,在農村出嫁女兒一般很少對父母撫養義務,甚至那些沒有獨生子只有出嫁女兒的老人享受“五保護”待遇,由集休生產組織照顧其生活也被認為是正常現象。當然,也有例外,在農村也有女兒撫養義務盡的較多,而兒子撫養義務盡的較少的情況,因此,進行遺產分割時,必須考慮繼承人和被繼承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這樣才能做到比較公平,且有利于促進家庭成員之間的團結互助和發揚養老育幼的優良傳統。
而且,還應注意的是,對于什么是撫養義務必須做全面的理解,不能僅僅理解為經濟上的撫養,生活上的照料,而且還應當包括精神上、感情上的關心、安慰等等。例如,有的繼承人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本人也愿多盡撫養義務,但由于被繼承人有較多的收入,生活優裕,身邊有人照料,被繼承人根本不需要他進行經濟上的撫養和生活上的照料,在這種情況下,就不應以繼承人不盡義務為理由而減少其應繼承遺產的份額。
4、發揮遺產標的物效用的原則。
遺產的分割不僅應在各繼承人的應繼份額上力求做到公平合理,而且在具體分割遺產標的物時,還應當充分考慮這些標的物的實際效用。不同的標的物有不同的實際用途,各繼承人對這些標的物的實際需求也不一樣,在進行遺產分割時,應當考慮這些標的物與各繼承人需求之間的關系,以便充分發揮它們的實際效用。例如,被繼承人有兩個兒子,一個是演員住在城市,平時愛好鋼琴;一個在農村,是一養雞能手。被繼承人死后,在農村留下房屋三間。有價值千元的養雞棚和養雞設備,還有價值二千元的鋼琴架,并有存款8千元。在進行遺產分割時,除了存款由兩個兒子平均分割以外,房子、養雞棚、鋼琴應從實際需要進行分割。在農村養雞的兒子,急需要房子和養雞設備,可將三間房子及價值千元的養雞設備歸他繼承,而鋼琴則由在城市工作的兒子繼承。這樣,兩兒子所繼承的遺產份額大致相當,而又充分發揮了這些遺產標的物的實際效用。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遺產分割的原則和方法】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我國的司法實踐,都是本著充分發揮遺產的實際效用來分割遺產的,都要考慮到遺產標的物對哪一個繼承人更為有用。例如,被繼承人留下一批法律書籍,首先應當考慮這批法律書籍歸從事該專業研究的繼承人所有,應為有用;又如,被繼承人留下一些農業生產工具,當然應當分給在農村經營農業種植的繼承人。
公民遺產范圍包括哪些
公民遺產范圍包括哪些,以及被繼承人死亡時間的會計室也是繼承法中較重要的問題。關于繼承權的行使用喪失主要掌握繼承權更新換代的原因和繼承權糾紛訴訟的時效。繼承權的接受和放棄中,主要掌握默示形式在繼承權中的得失以及遺贈的取得和放棄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