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有困難的繼承人是不是應多分

導讀:
按法定繼承一般以使該繼承人能保障其基本生活為原則標準。法律規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只是概括地說明要“對生活有困難的繼承人要予以照顧”,但未言明照顧的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對這一問題一般是根據遺產的數量、其他繼承人的生活狀況等因素,區別情況,具體對待。第一種情況,如果被繼承人的遺產數額較大,繼承人又不多,大家均分后的份額,足以滿足需照顧的繼承人的一般需求,則就可以按均分處理。那么生活有困難的繼承人是不是應多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按法定繼承一般以使該繼承人能保障其基本生活為原則標準。法律規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只是概括地說明要“對生活有困難的繼承人要予以照顧”,但未言明照顧的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對這一問題一般是根據遺產的數量、其他繼承人的生活狀況等因素,區別情況,具體對待。第一種情況,如果被繼承人的遺產數額較大,繼承人又不多,大家均分后的份額,足以滿足需照顧的繼承人的一般需求,則就可以按均分處理。關于生活有困難的繼承人是不是應多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生活有困難的繼承人是不是應多分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而且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多分。按法定繼承原則在適用這一款時,一定要注意到受照顧的繼承人必頹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該繼承人的生活確有特殊困難。特殊困難不是指在繼承人中一般地比較哪一個人的生活困難些,而是指無法維持正常的生活,所以給予一定的救濟。二是該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是缺乏勞動能力導致繼承人的生活特別困難,如果繼承人是有勞動能力的,就不能適用這一條款。所以這種繼承人一般都是老弱病殘的情況。
多分遺產應該如何操作,這不能過分機械,要根據遺產總額和需要照顧的繼承人的具體情況而定。按法定繼承一般以使該繼承人能保障其基本生活為原則標準。如果遺產不多,就應加大其繼承遺產的比例,使其生活的基本要求能得到滿足。如果遺產數額較大,按繼承人數均分能得到的份額就足以滿足該繼承人生活的基本要求,那么就沒有必要超出其他繼承人太多,只要稍加照顧就可以了。
法律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只是概括地說明要“對生活有困難的繼承人要予以照顧”,但未言明照顧的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對這一問題一般是根據遺產的數量、其他繼承人的生活狀況等因素,區別情況,具體對待。
第一種情況,如果被繼承人的遺產數額較大,繼承人又不多,大家均分后的份額,足以滿足需照顧的繼承人的一般需求,則就可以按均分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