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繼承法新規定

導讀:
農村房屋繼承法新規定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關解釋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釋頒布替換。繼承條件: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2、繼承人必須是村集體成員具體程序:繼承人持本人身份證、原宅基地使用證、相關產權證明到當地國土部門申請,經勘察核實后,土地管理部門會為繼承人頒發新的集體土地使用證。繼承人蓋房時要先向當地村鎮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核符合建房要求后,方可依法開工建設。那么農村房屋繼承法新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農村房屋繼承法新規定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關解釋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釋頒布替換。繼承條件: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2、繼承人必須是村集體成員具體程序:繼承人持本人身份證、原宅基地使用證、相關產權證明到當地國土部門申請,經勘察核實后,土地管理部門會為繼承人頒發新的集體土地使用證。繼承人蓋房時要先向當地村鎮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核符合建房要求后,方可依法開工建設。關于農村房屋繼承法新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農村房屋繼承法新規定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關解釋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釋頒布替換。
國家土地局關于《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由此可知,宅基地所有權不能繼承,但可以繼承宅基地的使用權。
繼承條件: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繼承人必須是村集體成員
具體程序:
繼承人持本人身份證、原宅基地使用證、相關產權證明到當地國土部門申請,經勘察核實后,土地管理部門會為繼承人頒發新的集體土地使用證。
至于繼承后能否翻建住房,還要看當地村鎮制定的住房建設規劃。繼承人蓋房時要先向當地村鎮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核符合建房要求后,方可依法開工建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