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可能繼承嗎

導讀:
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之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其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以提交資產評估報告為股權繼承的前提,勢必阻滯股權的繼承,甚至侵害被繼承人的合法權益。持此觀點的公證部門是因為股權繼承實際上也是股權變動,而且往往是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適用法律上要套用《公司法》七十二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至于其他股東對于繼承人因年齡、智力、能力、經驗甚至是品德等瑕疵而不同意繼承人的全體或部分作為股東行使權利的,應該通過公司章程予以設置,或者通過董事會成員的選舉限制其權利形式。那么股權可能繼承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之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其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以提交資產評估報告為股權繼承的前提,勢必阻滯股權的繼承,甚至侵害被繼承人的合法權益。持此觀點的公證部門是因為股權繼承實際上也是股權變動,而且往往是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適用法律上要套用《公司法》七十二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至于其他股東對于繼承人因年齡、智力、能力、經驗甚至是品德等瑕疵而不同意繼承人的全體或部分作為股東行使權利的,應該通過公司章程予以設置,或者通過董事會成員的選舉限制其權利形式。關于股權可能繼承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股權可能繼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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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之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其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五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于股權繼承公證要注意什么問題
(1)是否必須出具股權繼承公司的資產評估報告?
有些公證部門要求股東的繼承人提供資產評估報告,理由是公司股權不同于有形財產,其價值由多種因素構成,如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以及產品贏利能力和人員素質等。只有經過評估機構專門評估后,公司股權的價值才能體現或接近客觀真實。
我認為不必要也不可行,理由是:第一,繼承權是絕對的,只要被繼承人的股權是合法存在的,其股權是否真實反映其價值不是公證機關考量的范疇,在審核前述證明性文件無誤后,無權干涉相關繼承人所繼承的股權規模的大小,價值的多寡。第二,股權的繼承人多數情況下不是該公司的股東,在其他股東不配合的情況下,無權了解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更無權查閱公司的財務賬冊,又如何能對公司資產進行評估呢?如以提交資產評估報告為股權繼承的前提,勢必阻滯股權的繼承,甚至侵害被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2)是否必須征得其他股東的同意?
持此觀點的公證部門是因為股權繼承實際上也是股權變動,而且往往是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適用法律上要套用《公司法》七十二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但事實上,一旦公證部門有此要求,本來對股權繼承持同意或默認態度的股東(們)往往會改變主意,從而排除股權繼承的發生,剝奪繼承人的合法權益。這是不符合我國《公司法》和《民法典》的立法初衷的。所以,我也反對將其他股東的意愿作為股權繼承的要件。至于其他股東對于繼承人因年齡、智力、能力、經驗甚至是品德等瑕疵而不同意繼承人的全體或部分作為股東行使權利的,應該通過公司章程予以設置,或者通過董事會成員的選舉限制其權利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