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權怎么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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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股東死亡時其股權是否具有可繼承性從國外的立法例看,多認可股權的可繼承性。例如,英國公司法規定已故股東的私人代表只有在重新申請并登記注冊后,才能取得股東的地位。英美法系國家對此也有類似法國的原則,如果章程授權董事決定是否登記被轉讓股份的自由裁量權,那么董事可以拒絕某項股份轉讓。應該注意的是,繼承人股東身份的取得并不是繼承取得,而是加入取得。實際上是死亡股東退出公司,其繼承人基于公司章程或其他股東的同意而成為股東,繼承了死亡股東在公司中的權利和義務。那么股東死亡時其股權是否具有可繼承性。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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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可以繼承嗎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股份有取公司的股權是可以繼承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是不能繼承的。辦理股權繼承公證需要提交哪些材料股權的財產性決定了股權繼承的可行性。由死者單位出具,列出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情況。若繼承人中有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權人的死亡證明及合法繼承人的情況證明。公司股權不同于有形財產,其價值由多種因素構成,如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以及產品贏利能力和人員素質等。只有經過評估機構專門評估后,公司股權的價值才能體現或接近客觀真實。那么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可以繼承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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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股東死亡后,股權屬于遺產的組成部分,依照法律規定進行繼承,《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 自然人股東 死亡后,其 合法繼承人 可以繼承股東資格,2、該問題在我國法律制度框架下仍有爭議,一般認為可以繼承的情況有以下幾點:我國《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法律分析:辦理股權繼承公證,需要提交的材料有:(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即全部合法繼承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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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官審理股權繼承糾紛時的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就是法官審理股權繼承糾紛時的法律依據,對此條文的理解,應著重于以下幾點:第一,該條規定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這是立法上首次明確股東資格的可繼承性,股權的繼承應包括股東資格。繼承法及有關司法解釋已明確,可繼承的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那么法官處理股權繼承糾紛時的法律依據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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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有限公司股權繼承的法律風險1、股權繼承是否屬于股權轉讓《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兩種情形,即對外轉讓和對內轉讓。那么股權繼承中面臨法律風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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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所以,在打算進行收購公司時,收購人應該首先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詢目標公司的基本信息,其中應該主要查詢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情況。在此,收購方需要分清實繳資本和注冊資本的關系,要弄清該目標公司是否有虛假出資的情形;同時要特別關注公司是否有抽逃資本等情況出現。那么收購公司股權收原公司債務是否繼承。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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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公司股東為兩個以上,則應參照《公司法》關于股權轉讓的規定,按以下程序繼承股權:第一,公司全體股東召開股東會,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及公司章程關于股東表決方式和表決權的規定,對是否同意繼承人受讓死亡股東的股權作出決議,因為現行的《繼承法》頒布于1985年,在此之前只有1979年頒布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這種組織形式,但中方股東只能是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并不包括個人公民,因此在法律上不存在個人擁有和繼承股權的可能性。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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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婚姻法解釋(二)第16條規定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可以通過繼承方式或在夫妻之間分割共同財產時自由轉移。那么婚后一方創辦公司離婚怎么分股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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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第三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工商真成功規定,想轉讓的公司必須要參加并且通過工商局的年檢否則不允許轉讓。那么工商局股權繼承要提供什么材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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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公司法的這一規定明確解決了股東資格的繼承問題,但也賦予了公司章程的自主權,即在公司章程沒有做出相反規定的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資格是可以依法繼承的。法律的這一規定充分體現了對公司自治的尊重,有效協調了股東的合法繼承權與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的矛盾。如果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其相互之間的信任非常看重,著重維護股東之間的這種人合性質,則其可以通過公司章程約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資格不能繼承。任何一個公司股東都必須接受公司章程的這種安排,其加入公司本身即意味著對這種協議安排的接受,意味著對其出資財產繼承權的放棄。那么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能繼承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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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由此可知,只要公司章程中沒有禁止股東資格繼承的規定,合法繼承人就有權繼承股權,由此可知,只要公司章程中沒有禁止股東資格繼承的規定,合法繼承人就有權繼承股權,死亡股東的合法繼承人能繼承股權嗎由此可知,只要公司章程中沒有禁止股東資格繼承的規定,合法繼承人就有權繼承股權,法律分析:死亡股東的合法繼承人能否繼承股權,要根據公司章程確定,如果公司章程沒有特別約定的,死亡股東的合法繼承人是可以繼承股權的,但是公司章程對繼承股東資格有除外規定的,死亡股東的繼承人不能當然成為公司的股東。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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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股權繼承的相關規定一、股份公司股權是否可以繼承我國公司法只在有限責任公司章節部分規定股權繼承,而沒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節部分規定股份繼承的原因。全體繼承人因行使所繼承股權而獲得的利益和風險,均由各繼承人共同享有和共同承擔。那么股權繼承法律有什么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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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股權繼承糾紛一、股份公司股權是否可以繼承我國公司法只在有限責任公司章節部分規定股權繼承,而沒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節部分規定股份繼承的原因。允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股東資格繼承辦法,主要是考慮到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股之間的合作基于相互間的信任。為此,從實際出發,應當允許章程規定股東認為切實可行的辦法,解決股東資格繼承問題。全體繼承人因行使所繼承股權而獲得的利益和風險,均由各繼承人共同享有和共同承擔。那么股權繼承糾紛之分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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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而有限公司有很大的人和性,需要知根知底相互信任的人一起合作運營,在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到成為公司股東之間,應當還包含了公司內部其他股東對股權繼承這種股權轉讓行為的表決同意以及履行必要的登記手續兩個階段。如果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自然人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不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則法律尊重公司自治,此時繼承人不能成為公司股東。那么股權繼承后可以成為公司股東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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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無法解決的問題,一份調解書大到房產、公司股權、車輛、小到車位和倉藏間,以及如何配合變更過戶,私人物品,甚至連鑰匙都給大家分好了,就這樣還是擔心履行難的問題,如果不支付折價款,利息也提前約定了,可謂是一份完整的調解書,真正的幫助委托人解決問題??。我們始終堅持調解/和解優先,以訴促調為首選,訴訟是最后一步的原則。
繼承案件模擬法庭,既可以讓客戶提前感受一下庭審的實際情況,又能鍛煉新人,還可以在庭審過程中發現案件風險點,大家集思廣益,一舉三得保證客戶利益最大化。
一起繼承案件,當事人有3份遺囑,都有瑕疵,提前進行庭審模擬,從不同角度找出問題,想出解決方案,讓當事人利益最大化。
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 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東港法院判決乙建筑勞務公司支付甲設備租賃處租賃費103萬元并賠償丟失設備38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因乙建筑勞務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因乙建筑勞務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甲設備租賃處發現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勞務公司采取簡易注銷的方式,即自行承諾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形式,被核準注銷。 甲設備租賃處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要求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厲某、焦某、劉某為被執行人并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厲某、劉某、焦某系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甲設備租賃處與乙建筑勞務公司的糾紛在訴訟階段股東劉某代乙建筑勞務公司領取起訴狀、傳票手續,該債權經本院生效判決確認,對該債權不存在乙建筑勞務公司不知情的情況。 厲某、劉某、焦某作為乙建筑勞務公司的股東,未經清算即辦理該公司注銷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對甲設備租賃處申請追加乙建筑勞務公司股東厲某、劉某、焦某為被執行人,且對乙建筑勞務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股東悄悄將公司注銷,公司欠下的債就不用償還了嗎?在執行中,有的公司股東自作聰明,在公司注銷時采用承諾“公司注銷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簡易注銷方式悄悄將公司注銷,并天真地認為公司欠的外債就不用償還了。 但聰明反被聰明誤,根據法律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追加該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公司欠的債反而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