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死亡時其股權是否具有可繼承性

導讀:
股東死亡時其股權是否具有可繼承性從國外的立法例看,多認可股權的可繼承性。例如,英國公司法規定已故股東的私人代表只有在重新申請并登記注冊后,才能取得股東的地位。英美法系國家對此也有類似法國的原則,如果章程授權董事決定是否登記被轉讓股份的自由裁量權,那么董事可以拒絕某項股份轉讓。應該注意的是,繼承人股東身份的取得并不是繼承取得,而是加入取得。實際上是死亡股東退出公司,其繼承人基于公司章程或其他股東的同意而成為股東,繼承了死亡股東在公司中的權利和義務。那么股東死亡時其股權是否具有可繼承性。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股東死亡時其股權是否具有可繼承性從國外的立法例看,多認可股權的可繼承性。例如,英國公司法規定已故股東的私人代表只有在重新申請并登記注冊后,才能取得股東的地位。英美法系國家對此也有類似法國的原則,如果章程授權董事決定是否登記被轉讓股份的自由裁量權,那么董事可以拒絕某項股份轉讓。應該注意的是,繼承人股東身份的取得并不是繼承取得,而是加入取得。實際上是死亡股東退出公司,其繼承人基于公司章程或其他股東的同意而成為股東,繼承了死亡股東在公司中的權利和義務。關于股東死亡時其股權是否具有可繼承性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股東死亡時其股權是否具有可繼承性
從國外的立法例看,多認可股權的可繼承性。如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第15條第1款規定:“股份可轉讓并可繼承”。對于出資的可繼承性在實踐中也多無異議。但是,在股權因夫妻共有財產分割、繼承、遺贈而發生股權轉讓時,新股東能否當然取得原股東在公司中法律地位?對此,我國公司法未作規定,各國或各地區的公司法的規定也不盡相同。例如,英國公司法規定已故股東的私人代表只有在重新申請并登記注冊后,才能取得股東的地位。法國《商事公司法》第44條也規定:“公司股份通過繼承方式或在夫妻之間清算共同財產時自由轉移,并在夫妻之間以及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之間自由轉移。但是,章程可以規定,配偶、繼承人、直系尊親屬、直系卑親屬只有在章程規定的條件獲得同意后,才可成為股東承受。”也就是說,除非章程有規定,股東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配偶因繼受出資即可成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英美法系國家對此也有類似法國的原則,如果章程授權董事決定是否登記被轉讓股份的自由裁量權,那么董事可以拒絕某項股份轉讓。只要他是善意地行使這一權力。
應該注意的是,繼承人股東身份的取得并不是繼承取得,而是加入取得。實際上是死亡股東退出公司,其繼承人基于公司章程或其他股東的同意而成為股東,繼承了死亡股東在公司中的權利和義務。因此,一旦同意繼承人取得股東身份,公司必須將其姓名、住所及繼承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