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結婚但一起生活有繼承權嗎

導讀: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那么沒結婚但一起生活有繼承權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關于沒結婚但一起生活有繼承權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沒結婚但一起生活有繼承權嗎(《繼承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沒有結婚但生活在一起的,屬于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所以在法定繼承的情況下,是沒有繼承權的,但一方可以取得共同財產中屬于本人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事實婚姻如何正確認定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雙方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之前,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同居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
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之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之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實質要求件時起算;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三、最新資訊(《民法曲》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