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期間雙方生活在一起嗎

導讀:
“離婚冷靜期”制度在三個月的期限內雙方需保持冷靜和理智原則上不準提出離婚該冷靜期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那么離婚冷靜期期間雙方生活在一起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離婚冷靜期期間夫妻雙方要分居嗎
1、離婚冷靜期期間,夫妻雙方并不需要分居,分居兩年需要離婚冷靜期,分居兩年也是需要按照離婚的程序來處理的;
2、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可以判決離婚的情況是什么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與他人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吸毒、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為的;
15、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三、離婚冷靜期雙方聯系嗎
一、離婚冷靜期雙方聯系嗎
可以聯系。“離婚冷靜期”制度在三個月的期限內雙方需保持冷靜和理智原則上不準提出離婚該冷靜期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冷靜期內如果雙方已和好可到法院撤銷起訴倘若確實屬于“死亡婚姻”則按照流程進入審判程序。
二、法律規定
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里的“調解”就是“離婚冷靜期”的法律依據。“
四、夫妻雙方分居2年可以自動離婚嗎
夫妻雙方分居2年不可以自動離婚。我國法律規定,男女雙方離婚的條件為:
1、協議離婚的條件為已登記結婚、已訂立離婚協議、親自申請登記、經過三十天離婚冷靜期、親自領取離婚證等;
2、訴訟離婚的條件為婚姻關系合法有效、當事人主動提出離婚、夫妻感情破裂、調解無效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