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放棄繼承權可以不盡贍養義務嗎

導讀:
雖然張大娘的大兒子表示放棄房屋的繼承權,但這只能產生繼承權放棄的法律效力,并不能依此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章第十五條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47條規定: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履行贍養、扶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她有兩個兒子,其中大兒子結婚后獨立生活,小兒子一家自己沒有住房,和張大娘住在一起并承擔照料她的義務,不履行贍養義務,既是道德問題,也是法律問題,也就是說贍養人贍養父母的義務是法定的,是必須履行的,除非贍養人完全喪失贍養能力,否則是無條件的。
張大娘今年76歲,老伴已去世。她有兩個兒子,其中大兒子結婚后獨立生活,小兒子一家自己沒有住房,和張大娘住在一起并承擔照料她的義務。一年前,小兒子下崗,張大娘又生病住院,看到小兒子經濟上越來越困難,張大娘就找到大兒子要他以后承擔一部分贍養費。但大兒子以老二住在母親名下的房屋,以后他不參與房子的繼承為由,拒絕給母親贍養費,認為既然老二得了房子,就應該老二一家贍養母親。張大娘非常傷心,她想問一問,大兒子這樣做有沒有道理?
答:張大娘大兒子的做法不僅違背了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的社會倫理道德觀念,也是一種違反法律的行為。
贍養和繼承權的放棄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混為一談。贍養,是指子女對父母在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料及精神上的慰籍。我國《憲法》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章第十五條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也就是說贍養人贍養父母的義務是法定的,是必須履行的,除非贍養人完全喪失贍養能力,否則是無條件的。繼承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力,繼承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決定接受還是放棄。但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不因放棄繼承權而免除。雖然張大娘的大兒子表示放棄房屋的繼承權,但這只能產生繼承權放棄的法律效力,并不能依此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如果拒不履行,張大娘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45條規定,要求贍養人所在組織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履行贍養義務,既是道德問題,也是法律問題。不僅要受到道德輿論的譴責,還要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47條規定: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履行贍養、扶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