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非法同居行為應作出哪些解決

導讀:
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同居期間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那么對非法同居行為應作出哪些解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同居期間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關于對非法同居行為應作出哪些解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離婚后雙方未再婚,在未履行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后,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系。
二、未辦理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關系的,經查證確屬非法同居的,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
三、解除非法同居時,對的撫養、教育和財產分割,應本著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及雙方過錯程度妥善處理。
四、解除非法同居,對在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有條件的,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法。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商一方將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撫養,須征得另一方同意。
五、解除非法同居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共同財產處理。同居期間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財物,按最高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處理。
六、解除非法同居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七、解除非法同居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適當予以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八、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財產的,可按《》第十四條規定,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九、對于違法情節嚴重的,應按照《民法典》、《民法典》等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