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同居是非法的嗎

導讀:
情侶同居是非法的嗎一是符合結婚條件的非法同居關系。修訂后的婚姻法取消了“非法同居”的概念,統一稱為“同居關系”,現在已經不存在“非法同居”這一法律概念了。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公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表述為“非法同居關系”。《婚姻法》中涉及采用同居關系表述的,主要有第三條、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不過,從司法解釋對同居關系問題作出的若干規定情況看,人民法院此前審理的同居關系糾紛,是針對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對外又以夫妻名義相稱形成的共同生活、居住的關系。那么情侶同居是非法的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情侶同居是非法的嗎一是符合結婚條件的非法同居關系。修訂后的婚姻法取消了“非法同居”的概念,統一稱為“同居關系”,現在已經不存在“非法同居”這一法律概念了。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公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表述為“非法同居關系”。《婚姻法》中涉及采用同居關系表述的,主要有第三條、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不過,從司法解釋對同居關系問題作出的若干規定情況看,人民法院此前審理的同居關系糾紛,是針對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對外又以夫妻名義相稱形成的共同生活、居住的關系。關于情侶同居是非法的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情侶同居是非法的嗎
一是符合結婚條件的非法同居關系。主要針對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之后符合結婚條件,但法律明確規定為無效婚姻的非法同居關系。《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者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二是不符合結婚條件的非法同居關系。如何界定這種非法同居關系,《意見》第1條、第2條、第3條作了明確規定,即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后,如同居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后,無配偶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無論起訴或同居時是否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一律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
非法同居
現在已經沒有這個法律概念了。
修訂前的婚姻法條文中未有“非法同居”一詞,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卻有定義。修訂后的婚姻法取消了“非法同居”的概念,統一稱為“同居關系”,現在已經不存在“非法同居”這一法律概念了。關于同居關系的表述問題,經歷了一個從“非法同居關系”到“同居關系”的變化過程。
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公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表述為“非法同居關系”。但是,在制定之后,隨著實踐的發展,不斷受到各界的質疑。為了糾正“非法”這一限定給審判時間和人們觀念造成的不統一局面,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就修改后的《婚姻法》所作的第一批司法解釋中,就已經對這一問題進行了相應的調整,將“非法”二字刪除,只稱為“同居關系”,這樣,以明確表明立法及審判實踐的態度。《婚姻法》中涉及采用同居關系表述的,主要有第三條、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根據立法本意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此外,在第十二條中規定“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由此可見,僅在這為數不多的幾處表述中,《婚姻法》就同居問題所指的具體內容也不一樣,其并不是在相同意義上使用該用語的。
不過,從司法解釋對同居關系問題作出的若干規定情況看,人民法院此前審理的同居關系糾紛,是針對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對外又以夫妻名義相稱形成的共同生活、居住的關系。對于那些不以夫妻名義相稱的,此前的人民法院是一律不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