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情侶孩子歸誰撫養

導讀:
她請求法院判令非婚生子小峰由自己攜帶撫養,張-斌補付從2008年9月至2009年3月期間,孩子的撫養費共3285元,之后每月給付撫養費547.5元,一直到張小峰年滿18周歲時止。法院經審理認為,由于張-斌和王-珍的非婚生子小峰尚未滿周歲,且仍處于哺乳期,隨母親生活較利于其成長,王-珍主張孩子由其攜帶撫養,法院予以支持。關于小孩撫養費問題,小峰雖然是非婚生子女,但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張-斌作為生父,應當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那么同居情侶孩子歸誰撫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她請求法院判令非婚生子小峰由自己攜帶撫養,張-斌補付從2008年9月至2009年3月期間,孩子的撫養費共3285元,之后每月給付撫養費547.5元,一直到張小峰年滿18周歲時止。法院經審理認為,由于張-斌和王-珍的非婚生子小峰尚未滿周歲,且仍處于哺乳期,隨母親生活較利于其成長,王-珍主張孩子由其攜帶撫養,法院予以支持。關于小孩撫養費問題,小峰雖然是非婚生子女,但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張-斌作為生父,應當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關于同居情侶孩子歸誰撫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草率同居分手收場
2006年8月,王-珍來南寧打工,與張-斌相識。兩人一見鐘情,很快就同居了。因為之前缺乏相互的了解,雙方生活在一起后,經常因瑣事發生爭吵。這樣的日子過了一年多,已經懷著身孕的王-珍覺得再也無法忍受,提出分手。
2008年9月,王*生下孩子小峰。王-珍在南寧打工,經濟本就不寬裕,現在還要撫養一個孩子,更是需要花費很大一筆費用。王-珍于是想到了孩子的父親張-斌。誰知張-斌卻不愿意承擔撫養小峰的撫養費。
無奈之下,王-珍一紙訴狀將張-斌告上法庭。她請求法院判令非婚生子小峰由自己攜帶撫養,張-斌補付從2008年9月至2009年3月期間,孩子的撫養費共3285元,之后每月給付撫養費547.5元,一直到張小峰年滿18周歲時止。今年5月7日,西鄉塘區法院民一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債務并非夫妻共同債務】
非婚生子撫養成焦點
提起不養孩子,張-斌覺得滿腹委屈。張-斌在庭上稱,他和王-珍同居的那段時間,他對王-珍疼愛有加,照顧得無微不至。后來王-珍提出分手,并自行外出租房,這一切雖然讓他難以接受,但他仍然為王-珍負擔每月的房租、水電費以及生活費,在王-珍臨產前,還支付了3500元的營養費和小孩生活費。
張-斌認為,王-珍目前沒有固定住處,也沒有穩定經濟收入,而自己是南寧市戶口,有固定居所,自己的父母可以照顧小孩,他請求法院判令小峰由其來撫養,他也不需要王-珍支付小孩的撫養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由于張-斌和王-珍的非婚生子小峰尚未滿周歲,且仍處于哺乳期,隨母親生活較利于其成長,王-珍主張孩子由其攜帶撫養,法院予以支持。關于小孩撫養費問題,小峰雖然是非婚生子女,但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張-斌作為生父,應當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
西鄉塘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結合當地的生活水平,以及王-珍和張-斌的實際情況,判決張-斌自今年5月起,每月負擔小峰生活費300元,并負擔今后醫療費、教育費的一半,直至小峰年滿18周歲。(文中名字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