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同居行為會不會制裁

導讀:
妻子紅杏出墻與人偷情,丈夫不甘戴“綠帽”,起訴要求離婚并索要精神損害賠償,法院近日判決允許離婚,但因為妻子未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駁回了丈夫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被告雖有婚外性行為,但并未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于法無據,亦不予支持。其中“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正如法院所言,本案中何*輝雖然經常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系,但與持續、穩定的“同居”關系還有距離。那么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同居行為會不會制裁。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妻子紅杏出墻與人偷情,丈夫不甘戴“綠帽”,起訴要求離婚并索要精神損害賠償,法院近日判決允許離婚,但因為妻子未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駁回了丈夫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被告雖有婚外性行為,但并未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于法無據,亦不予支持。其中“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正如法院所言,本案中何*輝雖然經常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系,但與持續、穩定的“同居”關系還有距離。關于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同居行為會不會制裁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妻子紅杏出墻與人偷情,丈夫不甘戴“綠帽”,起訴要求離婚并索要精神損害賠償,法院近日判決允許離婚,但因為妻子未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駁回了丈夫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
妻子偷情釀紛爭
李*強的家位于湖南會同縣某鄉。1986年5月,他經人介紹認識了鄰村姑娘何*輝,雙方很快就開始了同居生活。次年7月,他們的女兒小春麗降臨人世。1989年3月30日,他倆才到鄉政府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當年底,又生育了兒子李*平。婚后不久,李*強前往深圳打工。
丈夫不在家的日子,何*輝與鄰居楊*文勾搭成奸。世上沒有不透風的墻,遠在深圳的李*強聞訊火速趕回家中。但何*輝仍不回心轉意,繼續與楊*文偷情。
迫于眾人的壓力,何*輝認了錯,表示愿與楊*文徹底斷絕關系。令李*強沒有想到的是,妻子口是心非,心里裝著的始終是情夫楊*文。
2004年2月下旬,何*輝向丈夫提出,她想外出打工,這樣可以遠離楊*文,免得他再糾纏自己。李*強同意了。
丈夫索賠遇紅燈
誰知何*輝在廣東打工期間,多次打電話與楊*文聯系,要他到廣東來與自己相會,李*強得知以后,對妻子完全失望了,決心用法律手段討回自己作為丈夫的尊嚴。
2004年5月底,李*強起訴到會同縣法院,認為妻子長期與他人保持不正當的兩性關系,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并給他在精神上留下了嚴重的創傷,要求法院判令他倆離婚,共同財產平均分割,小孩歸他撫養,由何*輝每月支付100元撫養費,并賠償自己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何*輝在與原告李*強的婚姻生活中未盡忠實義務,與他人產生婚外性行為,導致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現原告堅決要求與被告離婚,予以準許。雙方的共同財產依法應平均分割,考慮到被告在本案中具有較大的過錯及共同財產分割難度較大,屬于被告所有的共同財產可抵作小孩的撫養費,在原告盡了撫養責任后,歸原告所有。鑒于被告目前經濟收入十分有限,故對于原告要求其每月支付小孩撫養費10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被告雖有婚外性行為,但并未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于法無據,亦不予支持。(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制裁通奸仍有缺陷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權要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其中“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正如法院所言,本案中何*輝雖然經常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系,但與持續、穩定的“同居”關系還有距離。因此李*強要求何*輝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缺乏法律依據。
婚姻法規定,夫妻間有互相忠實的義務,即夫妻之間有義務“性專一”,不與配偶以外的任何異性發生性行為。但是,《婚姻法》在懲罰婚外性行為方面,只處罰婚外同居行為,而對間斷性的婚外性行為(俗稱“通奸”)則未規定應予處罰。有人士認為,這是婚姻法的一個欠缺,有待進一步明確規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