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他人同居的視聽資料可否作為賠償證據

導讀:
:王**于1998年經人介紹與張**相識,并于1999年5月二人領取了結婚證并于同年十月一日舉行婚禮,王**與張**婚后共同到北京打工,王**由于懷孕于2001年5月回河北老家,張**仍在京打工。2002年8月王**從老鄉后了解到張**在京又與他人同居。王**到京后通過聯系張**的房東,以錄音的方式取得王**確實與他人同居將近一年的證據。張**與他人同居長達近一年,不履行做丈夫、做父親的最起碼義務,國家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由于張**堅決離婚,由此判定解除二人婚姻關系,張**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260元,支付王**精神撫慰金5000元。那么與他人同居的視聽資料可否作為賠償證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王**于1998年經人介紹與張**相識,并于1999年5月二人領取了結婚證并于同年十月一日舉行婚禮,王**與張**婚后共同到北京打工,王**由于懷孕于2001年5月回河北老家,張**仍在京打工。2002年8月王**從老鄉后了解到張**在京又與他人同居。王**到京后通過聯系張**的房東,以錄音的方式取得王**確實與他人同居將近一年的證據。張**與他人同居長達近一年,不履行做丈夫、做父親的最起碼義務,國家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由于張**堅決離婚,由此判定解除二人婚姻關系,張**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260元,支付王**精神撫慰金5000元。關于與他人同居的視聽資料可否作為賠償證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簡介】:
王**于1998年經人介紹與張**相識,并于1999年5月二人領取了結婚證并于同年十月一日舉行婚禮,王**與張**婚后共同到北京打工,王**由于懷孕于2001年5月回河北老家,張**仍在京打工。2002年8月王**從老鄉后了解到張**在京又與他人同居。王**到京后通過聯系張**的房東,以錄音的方式取得王**確實與他人同居將近一年的證據。以此,王**提出起訴,請求判定與張**解除婚姻關系,每月支付孩子的撫養費人民幣300元,支付王**精神撫慰金5萬元。
【法院判決】: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張**與他人同居長達近一年,不履行做丈夫、做父親的最起碼義務,國家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由于張**堅決離婚,由此判定解除二人婚姻關系,張**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260元,支付王**精神撫慰金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