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在何時提出離婚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應提出的證據

導讀:
(二)由過錯方所在的居(村)委會或其所在的單位出具的其與他人同居或與他人以夫妻名義相稱共同生活的證明。(三)由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其與他人結婚的證明。那么應在何時提出離婚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應提出的證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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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在何時提出離婚損害賠償
無過錯方作為離婚訴訟為原告方,向法院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必須在進行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即可以在起訴時提出,也可以開庭以后判決以前提出。
無過錯方作為離婚訴訟被告方,可以在離婚訴訟中提起反訴要求賠償;如果不同意離婚也不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離婚損害賠償單獨提出訴訟。
無過錯方作為離婚訴訟被告方,一審時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二、離婚損害賠償應提出的證據有哪些
在離婚訴訟中,如要求一方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就需要主張方提交充足的證據來支持其對對方的指控,損害賠償的證據主要包括:
(一)過錯行為人承認錯誤的文字記錄或口頭陳述。
(二)由過錯方所在的居(村)委會或其所在的單位出具的其與他人同居或與他人以夫妻名義相稱共同生活的證明。
(三)由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其與他人結婚的證明。
(四)有關機構如醫院出具的證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診斷或有關機關出具的傷情鑒定書。
(五)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構成虐待罪、遺棄罪或其他關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決書。
(六)左右鄰居的證詞。
(七)能證明一方有過錯事實或行為的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