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奸-證據能否支持離婚并得到賠償

導讀:
捉奸-證據能否支持離婚并得到賠償易某(女)與王某(男)的夫妻關系不睦,時常發生糾紛,易某懷疑其夫王某有外遇,2002年10月18日,易某發現王某與張某(女)行為不軌,便于深夜12時許,約集其父親、兄弟多人,強行闖入張某家中,發現王、張二人正在床上睡起,雙方于是發生沖突、打斗。事后,易某向法院起訴與王某離婚,并舉出當晚將王張二人捉奸在床的證據,要求王某賠償其精神損害費1萬元。分歧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對易某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應予支持。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那么捉奸-證據能否支持離婚并得到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捉奸-證據能否支持離婚并得到賠償易某(女)與王某(男)的夫妻關系不睦,時常發生糾紛,易某懷疑其夫王某有外遇,2002年10月18日,易某發現王某與張某(女)行為不軌,便于深夜12時許,約集其父親、兄弟多人,強行闖入張某家中,發現王、張二人正在床上睡起,雙方于是發生沖突、打斗。事后,易某向法院起訴與王某離婚,并舉出當晚將王張二人捉奸在床的證據,要求王某賠償其精神損害費1萬元。分歧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對易某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應予支持。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關于捉奸-證據能否支持離婚并得到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捉奸-證據能否支持離婚并得到賠償
易某(女)與王某(男)的夫妻關系不睦,時常發生糾紛,易某懷疑其夫王某有外遇,2002年10月18日,易某發現王某與張某(女)行為不軌,便于深夜12時許,約集其父親、兄弟多人,強行闖入張某家中,發現王、張二人正在床上睡起,雙方于是發生沖突、打斗。糾紛中,易某家人將王、張二人打傷后,當即報告了“110”。110干警趕到現場后,將受傷的眾人疏散,糾紛得以平息。事后,易某向法院起訴與王某離婚,并舉出當晚將王張二人捉奸在床的證據,要求王某賠償其精神損害費1萬元。審理中對易某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金10000元是否予以支持,產生不同意見。
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對易某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應予支持。從《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婚姻道德來看,我國實行一夫一妻制,法律要求“夫妻應當互相忠實”,對婚外性行為持否定態度,且在實踐中,婚外性行為往往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夫妻一方婚外性行為對另一方的情感傷害也是顯而易見的,必然會造成另一方的精神痛苦,有的甚至導致自殺。而我國《婚姻法》修正案只是針對“包二奶”的社會現實予以規范,要求婚外性行為必須持續、穩定地達到同居程度,法律方可規范,才能賦予無過錯方的離婚過錯賠償請求權。這不完全符合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我國婚姻道德。在離婚案件中,一方能夠舉證證明另一方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已經很不容易,何談舉出“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證據。只有將“婚外性行為”(包括婚外“同性戀”)作為離婚過錯賠償的情形之一,這樣,既可以將各種導致婚姻破裂的婚外行為概括其中,且更加方便當事人主張權利和進行舉證,也更加合乎《婚姻法》立法精神和我國婚姻家庭道德規范,更好地維護社會穩定,這是很有現實意義的。
第二種意見認為,對易某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婚姻法》解釋第二條明確規定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即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也就是說,不包括偶爾的、隱蔽的婚外性行為。因本案不符合法律規定,所以易某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評析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本案主要涉及對其中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理解。“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重婚的最大區別就在于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如果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則屬于重婚,那是刑法調整的范圍;反之則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以上是立法的本意。《婚姻法》第四十六條關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適用必須符合以下四個要件:
第一,配偶一方實施了法定的違法行為。即有配偶一方行使了婚姻法所禁止的破壞雙方婚姻家庭關系的行為——與他人同居。即,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第二,違法行為導致了損害后果。即有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破壞婚姻家庭關系的違法行為給相對一方造成了既成的財產和人身、精神損害事實。
第三,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過錯方的行為與受害方的利益損害有事實間的因果關系。而且由于這種違法行為發生在離婚案件中,所以,此違法行為與夫妻感情破裂間也具有因果關系,是導致婚姻破裂的原因。
第四,實施違法行為的配偶一方必須具有主觀過錯,而配偶另一方沒有過錯。而且要求實施違法行為的配偶必須出于故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