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系與事實婚姻的關系有什么區別

導讀:
從狹義上講,事實婚姻專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將事實婚姻視為一種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依法予以保護。一旦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具體處理時則視同具有法律效力的結婚,與合法的經登記締結的婚姻關系同樣對待。此外,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屬于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即使不去補辦結婚登記,人民法院對其婚姻關系的合法性也必須予以認可,依然按照合法、有效的婚姻案件來審理。那么同居關系與事實婚姻的關系有什么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從狹義上講,事實婚姻專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將事實婚姻視為一種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依法予以保護。一旦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具體處理時則視同具有法律效力的結婚,與合法的經登記締結的婚姻關系同樣對待。此外,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屬于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即使不去補辦結婚登記,人民法院對其婚姻關系的合法性也必須予以認可,依然按照合法、有效的婚姻案件來審理。關于同居關系與事實婚姻的關系有什么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同居關系與事實婚姻的關系
探討同居關系的界定問題,就必然會涉及到與之有關的事實婚姻問題。在實際社會生活中,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所形成的關系,通常會產生兩種法律后果,一種是屬于符合我國事實婚姻構成的條件,屬于事實婚姻的;一種即只能是一種同居關系。所謂事實婚姻,一般可分為廣義上的事實婚姻和狹義上的事實婚姻兩種。從廣義上講,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的事實,群眾也認為其為夫妻關系的結合。從狹義上講,事實婚姻專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在司法實踐中,對事實婚姻的認定歷來采用狹義的解釋,即有條件地在一定時期,一定范圍內承認事實婚姻。將事實婚姻視為一種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依法予以保護。
事實婚姻與同居關系除了在概念方面的不同點之外,還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區別:
(1)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同。依據各自的概念,我們可以看出,事實婚姻在我國目前審判實際中的發生、認可是受到特定時間,特定條件等方面限制的。而同居關系的構成相對來講限制較少。
(2)兩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一旦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具體處理時則視同具有法律效力的結婚,與合法的經登記締結的婚姻關系同樣對待。而如果被認定為屬于同居關系,則這種同居關系本身將不受到法律的保護。
(3)適用的程序及相關的規定不同。對屬于事實婚姻關系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要先進行調解,調解和好或者撤訴的,確認該婚姻關系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根據各案情況的不同,即可以調解離婚或者判決準予離婚。而同居關系則不同。法院只受理有配偶者與他人形成的同居關系,且受理此類糾紛后,不能進行調解,一律予以解除。對于雙方均無配偶的男女之間形成的同居關系,一方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或要求關系時,法院則不予受理。此外,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屬于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即使不去補辦結婚登記,人民法院對其婚姻關系的合法性也必須予以認可,依然按照合法、有效的婚姻案件來審理。而如果屬于雙方均無配偶的同居關系的,當事人要想使自己的生活狀態受到法律保護,則必須補辦結婚登記。同時,在身份關系,共同生活期間所得財產的認定,所生子女是否為婚生子女,能否以配偶身份享有問題等方面,也會使兩者面對不同的處理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