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要負什么法律責任

導讀:
首先,根據2001年12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解釋(一)》,1994年2月1日前形成的未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凡起訴時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事實婚姻關系的當事人離婚時,子女的撫養、財產的分割及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問題,適用《婚姻法》第29條至33條的有關規定。不管你們最終被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還是非法同居關系,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如果房產證上登記的不是你的名字,那么銀行就不會向你追究責任。那么非法同居要負什么法律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首先,根據2001年12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解釋(一)》,1994年2月1日前形成的未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凡起訴時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事實婚姻關系的當事人離婚時,子女的撫養、財產的分割及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問題,適用《婚姻法》第29條至33條的有關規定。不管你們最終被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還是非法同居關系,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如果房產證上登記的不是你的名字,那么銀行就不會向你追究責任。關于非法同居要負什么法律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有兩個人已經一起生活了7年,不過沒拿結婚證。現在兩人感情破裂分手。但在去年男方用女方的房子拿去貸款18萬來投資。這房子是女方自己的。現在男方把十八萬的貸款帶走不還了,女方現在該怎么辦呢?如果要去申述追回這筆貸款的話,是銀行去申述還是女方本人去申述啊?還有在他們在一起生活的時候,投資了一個電站,不過股份所有人是男的。那女方有沒權利去分這筆股份呢?在這個案件里短信能否作為證據呢?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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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據2001年12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解釋(一)》,1994年2月1日前形成的未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凡起訴時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1994年2月1日形成的未辦理結婚登記的,要求當事人在法院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然后再區別對待:如果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合法效力從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并按離婚案件審理;不補辦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事實婚姻關系的當事人離婚時,子女的撫養、財產的分割及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問題,適用《婚姻法》第29條至33條的有關規定。不管你們最終被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還是非法同居關系,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其次,談到貸款問題。男方是以你的房子去銀行貸款,但是男方帶走貸款不還,如果房產證上登記的是你的名字,那么銀行就會向你追究責任;此時,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來解決這個問題。如果房產證上登記的不是你的名字,那么銀行就不會向你追究責任。
再次,你們在一起生活的時候投資了一個電站,即使股份所有人是男方,該股份仍為你們雙方的共有財產,在你們解除婚姻關系時你是有權分得該股份的部分利益的。
最后,根據我國《電子簽名法》第七條規定:“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據此可知,你與男方之間來往短信可作為證據使用。手機短信可以被當作證據使用至少還應當收集下列證據:發送短信的手機系你所有;回復短信的手機系男方所有;多次來往短信的時間上要吻合,內容上要有連貫性。此外,為了確保該證據有效,你最好將該短信辦理公證,因為數據電文證據容易被篡改,法院單憑數據電文證據認定法律事實時往往十分慎重。為了防止男方賴賬,建議你還要盡量收集一些間接證據,形成一組證據鏈,確保打贏官司。
你們在分手的時候可以先與男方協議離婚就你們二者之間的財產分配問題進行平等協商,以最小的成本得到一個令自己滿意的結局;協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訴進行離婚,法院會對你與男方之間的財產糾紛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