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財產返還的條件與請求權

導讀:
對于返還的數額,在處理離婚糾紛案件中的彩禮返還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并結合查證的彩禮數額予以判決。(三)請求人大多把不當得利返還作為請求權的基礎在目前《合同法》現有立法格局下,婚約財產返還的權利請求人要以贈與合同的撤銷權的行使為基礎來保護自己的財產利益,法律途徑不暢。那么婚約財產返還的條件與請求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返還的數額,在處理離婚糾紛案件中的彩禮返還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并結合查證的彩禮數額予以判決。(三)請求人大多把不當得利返還作為請求權的基礎在目前《合同法》現有立法格局下,婚約財產返還的權利請求人要以贈與合同的撤銷權的行使為基礎來保護自己的財產利益,法律途徑不暢。關于婚約財產返還的條件與請求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婚約財產返還的法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在第十條中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在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下,應當以當事人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司法解釋,使得我國對婚約問題的處理有法可依。
但由于這一解釋,沒有明確說明婚約解除后彩禮的返還,與離婚后彩禮的返還的具體區別,如返還的數額如何把握,對生活困難如何確定等。導致審判人員由于認識的分歧,對同一案件的處理會出現不同的結果。筆者認為,我們通常理解的,要把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作為彩禮返還的條件。
離婚時彩禮的返還要以導致給付人生活絕對困難為條件,但處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時,只要造成了給付人生活相對困難,就應予以返還。
該司法解釋規定的三種情形,在處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時,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判另被支付方返還彩禮,而不能要求三種情形全部存在。對于返還的數額,在處理離婚糾紛案件中的彩禮返還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并結合查證的彩禮數額予以判決。而婚約彩禮糾紛案件中,只要是屬于法院查明的彩禮部分,即應全額返還。
二、婚約財產返還的請求權
婚約財產返還的請求權婚約財產的法律性質屬于一方對另一方有目的的贈與,當目的不成就時,婚約財產的贈與方有權行使撤銷權,請求人民法院對贈與的財產予以撤銷,撤銷的后果是返還財產。但是男方能否通過行使合同的撤銷權,從而達到返還婚約財產的目的呢?這值得探討。
(一)贈與合同的撤銷權的行使有任意撤銷權和法定撤銷權兩種。
任意撤銷權的條件必須是贈與人在贈與財產交付之前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公益性、道德義務的贈與不能撤銷。對贈與合同法定撤銷權的行使,《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了受贈人有下列三個情形之一,贈與人可以行使: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對比發現,以上三條,對于請求婚約財產返還的贈與人來說,均難符合,第三條根本就不能適用,因為婚約財產贈與合同根本就不能附義務或條件,理由已經在上面論述;第二條也很難實現,因為贈與人與受贈人形成撫養關系后再結婚這種情形在婚約財產返糾紛中很難實現,出現的幾率較小;第一條只有在受贈人嚴重侵害了贈與人及其家人的人身權時,贈與人才能行使法定撤銷權,但這條用在婚約財產的返還上實用性也不強。這顯然不利于贈與人權益的保護。
(二)究其原因,這是《合同法》在立法上的疏漏。具體有哪些:
一是《合同法》第四十五條只規定了附條件(包括附義務)的合同形式,未能規定附目的合同形式,造成生活實踐中大量附目的的合同在《合同法》中難以找到依據.;
二是《合同法》在規定法定撤銷權時遺漏了贈與人贈與目的不能達到時撤銷權的行使條款,致使婚約財產的贈與人在結婚目的落空后,不能依據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權行使自己的撤銷權利,要達到返還婚約財產的目的,權利人只能另辟他途,尋求法律救濟。
(三)請求人大多把不當得利返還作為請求權的基礎
在目前《合同法》現有立法格局下,婚約財產返還的權利請求人要以贈與合同的撤銷權的行使為基礎來保護自己的財產利益,法律途徑不暢。于是在實務中權利請求人大多以不當得利返還作為請求權的基礎,要求不當得利的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
1、不當得利是沒有合法依據,占有他人財產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得到利益。
民法設立不當得利之債的立法目的是為了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以建立公平、和諧的社會關系。不當得利之債的構成要件,大致說來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方獲得財產利益,他方受到財產損失;一方受損與他方受益之間有因果聯系;一方獲得利益沒有合法的依據。就婚約中一方得到財物而言,這是基于另一方的給付而發生的不當得利。獲取方得到一定的財物,而另一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愿而給付財物,因此而遭受相應的財產損失,這二者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聯系。所以,婚約解除后,獲取財物方依然占有他方的財物應當認定為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方應該返還他人財物。
2、以不當得利返還作為請求權的基礎,能比較好地解決權利人的財產返還訴求。
在婚前,男方基于與女方將來能夠結婚成家的目的給予女方以財物,包括住房、汽車、戒指、首飾等貴重物品,若不是結婚需要,男方斷不會出于自愿送給女方。從心理上講,男方婚前將自己的財產送與她人甚至登記在她人名下,無非是他認為兩人結婚后原先贈與另一方的財產又變成了二人共同所有和使用,你的財產就是我的財產,反過來我的財產也就是你的財產,因此,一方在婚前才大膽卻又非出于真正本意將自己的財產贈與另一方。現在,二人將來成家立業的基礎已不存在,女方占有他人財產的合法理由也不存在,原先占有的他人財產已轉化為不當得利,當占有他人財產失去合法基礎時,當然應該返還不當得利。
值得注意的是:實務中人們常常將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請求權與基于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權混為一團,這是不正確的。
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請求權是基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該條規定了受贈人有下列三個情形之一,贈與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由于男方婚前給予女方的財產如上所述既不是附條件的合同,也不是附義務的合同,而是附目的的合同,但對于附目的的合同形式,《合同法》總則中沒有規定,而在《合同法》分則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權的中,也沒有附目的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權。
因此,不能請求法院以撤銷贈與合同為由要求返還婚約財產,也不能將贈與合同撤銷后的法律后果即返還財產與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混為一團,盡管贈與合同撤銷后的法律后果就是返還財產。
(四)、不能把返還財產與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混為一團,理由是:
第一,二者請求權的基礎不一樣。一個是以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權為基礎;另一個是以不當得利返還為基礎;一個依據《合同法》,一個依據《民法通則》。
第二,贈與合同是民事(法律)行為,而不當得利是事實行為。民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必備要素,依據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生效力,包括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而事實行為不以行為人意思表示為其必備要素,事實行為只有在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符合法定構成要件時,才發生法律規定的后果,如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違約行為等均是事實行為。
第三,民事行為是上位概念,事實行為是下位概念,兩概念不在同一位次。
第四,贈與合同只有在行使法定撤銷權后才能發生返還財產的法律后果,未能行使撤銷權,當然談不上財產返還;而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是基于《民法通則》的規定,直接請求財產占有人返還財產。
第五,從民事訴訟法的角度看,當原告以贈與合同的撤銷權之訴要求返還婚約財產,而撤銷權之訴又不能適用于此類附目的的贈與合同時,正常的訴訟途徑應該是將撤銷權之訴變更為不當得利返還之訴,而不是以撤銷權之訴之名,行不當得利返還之訴之實,而對變更后的訴訟請求,法院應該延期審理。綜上所述:對于婚約財產返還,一方以不當得利返還直接作為請求權的基礎比較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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