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彩禮返還的規范

導讀:
如果需要返還時,接受彩禮的一方只能將該轎車原物返還。那么離婚彩禮返還的規范。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需要返還時,接受彩禮的一方只能將該轎車原物返還。關于離婚彩禮返還的規范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網友提問:
離婚彩禮返還的標準是什么?
律師解答:
我國《婚姻法》,并未對婚約和彩禮作出規定,都只規定了禁止買賣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內容。但目前我國很多地方的風俗習慣中,仍存在把訂婚作為結婚的前置程序,在農村尤盛。一旦婚約解除,便引發糾紛。這種基于婚約所發生的財產流轉關系在婚約存續期間,當然不發生返還問題;一旦婚約解除,此財產流轉就失去了其合法性基礎,接受彩禮的一方就應當返還其所接受的彩禮;如果雙方已經結婚,婚約的法律效力就一直延續到雙方的婚姻締結,一旦雙方結婚,婚約的效力就自然失去了存在的基礎,所以就不存在彩禮的返還問題。
一、彩禮返還的限制的基本原則
對彩禮返還作出限制性規定,除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外,同時還遵循了以下原則:
1、遵循當地風俗習慣原則。在法律的適用上,有這樣一條規則,即有法依法、沒法依政策、沒政策依習慣。所以,在彩禮的認定、彩禮的范圍、彩禮是否返還以及彩禮返還的比例等方面,都應當遵循當地的風俗習慣。
2、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3、公平原則。在解決此類糾紛的過程中,應當用雙方之間的利益均衡來判斷是否公平。
二、不予返還的情形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三)項所規定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為三種情況:第一、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第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第三、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就司法實踐中如何掌握第三種情況作以下幾點說明:首先要求確已用于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為借口拒絕返還彩禮;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為用于共同生活。因為女方的嫁妝是其婚前財產,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男方也有其婚前財產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該項規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并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3、在婚約存續期間,因婚約當事人死亡,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但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除外。
三、減少返還數額的情形
1、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四、貴重物品的返還原則
貴重物品的返還,以返還原物為原則。因不可抗力導致物品損壞、滅失或因自然損耗、物價降低等因素導致物品價值減少的,接受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接受方在婚約未解除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將物品出賣或因為接受方的過錯導致物品損壞、滅失的,接受方按物品出賣、損壞、滅失時的實際價值予以賠償。比如,婚約一方當事人用10萬元購買一輛轎車作為彩禮給付了對方,由對方一直使用兩年后,其價值就降到5萬元。如果需要返還時,接受彩禮的一方只能將該轎車原物返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