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對現役軍人和女方離婚有什么特殊守護

導讀:
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痘橐龇ā返谌臈l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不受限制的兩種情形同時《婚姻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內容也明確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女方出現婚后主動與婚外男性發生性關系或者在發生前述三種情形時,女方對男方的身體、生命有嚴重威脅,或者女方對嬰兒有遺棄、虐待行為,或下落不明,男方提出離婚的訴請,亦不受三種情形規定限制。那么婚姻法對現役軍人和女方離婚有什么特殊守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不受限制的兩種情形同時《婚姻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內容也明確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女方出現婚后主動與婚外男性發生性關系或者在發生前述三種情形時,女方對男方的身體、生命有嚴重威脅,或者女方對嬰兒有遺棄、虐待行為,或下落不明,男方提出離婚的訴請,亦不受三種情形規定限制。關于婚姻法對現役軍人和女方離婚有什么特殊守護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分析說明】
(1)現役軍人
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征得軍人的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者除外。重大過錯即指《婚姻法》第32條第2款所列前三項的行為: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2)女方
離婚訴訟,婚姻關系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隨時都可以提出,但對男方提出離婚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規定不予提出。《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3)不受限制的兩種情形
同時《婚姻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內容也明確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女方出現婚后主動與婚外男性發生性關系(賣淫、通奸、姘居、重婚等)或者在發生前述三種情形時,女方對男方的身體、生命有嚴重威脅,或者女方對嬰兒有遺棄、虐待行為,或下落不明,男方提出離婚的訴請,亦不受三種情形規定限制。另外,女方提出離婚的也不受上述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