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婦的共有財產范圍是什么?

導讀:
生活中夫妻離異或者喪偶后可再次辦理結婚,那么再婚后夫妻共同財產范圍有哪些呢?再婚,再次結婚。結婚登記時,夫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即如夫妻雙方對某項財產的歸屬有爭執,除非主張權利的一方提出有力證據,否則一般就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隨著2001年《婚姻法》的修訂及上述關于使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的實施,該條規定已不再適用。那么再婚夫婦的共有財產范圍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生活中夫妻離異或者喪偶后可再次辦理結婚,那么再婚后夫妻共同財產范圍有哪些呢?再婚,再次結婚。結婚登記時,夫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即如夫妻雙方對某項財產的歸屬有爭執,除非主張權利的一方提出有力證據,否則一般就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隨著2001年《婚姻法》的修訂及上述關于使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的實施,該條規定已不再適用。關于再婚夫婦的共有財產范圍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離婚現象越來越普遍,同時再婚率也在不斷的上升。生活中夫妻離異或者喪偶后可再次辦理結婚,那么再婚后夫妻共同財產范圍有哪些呢?再婚夫妻離婚時如何分割婚前財產呢?有什么分割方法?
再婚,再次結婚。再婚在我國經歷了先秦(現象普遍存在,儒家思想中禁止再婚)、秦漢(行為依然存在,但是限制思想進一步系統化)、魏晉南北朝(法規沿襲前朝,言論有所放寬)、隋唐(再次放松)、宋代(法律條文的固定少動和禮教思想漸趨嚴酷下社會風氣的改變)、明代(較唐代更為寬松)、清代(婦女改嫁要受到強大的宗族阻力,法規也有刑法的規定)至國民時期(廢止了關于妻子再婚必須服完夫喪的規定)的發展。
再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加工資、貴重首飾、摩托車。汽車等。
(2)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繼承、遺贈、贈與和其他合法途徑(如股息、利息、紅利等)所得的財產。
(3)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如專利權所得報酬、稿酬等。
(4)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債權。
(6)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在10年以上的,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7)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8)結婚登記時,夫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9)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10)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無法查清的,應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即如夫妻雙方對某項財產的歸屬有爭執,除非主張權利的一方提出有力證據,否則一般就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再婚夫妻如何分割財產?
1、《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五項,其中第一項是一方的婚前財產。
最高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上述法條表明,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的約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永遠是一方的婚前財產,無論共同生活多長時間,都不會將婚前財產轉化為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曾經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活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的,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隨著2001年《婚姻法》的修訂及上述關于使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的實施,該條規定已不再適用。
2、《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對雙方有約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