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合同離婚需要冷靜期嗎

導讀: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那么民法中合同離婚需要冷靜期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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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中協議離婚需要冷靜期嗎
1、如果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不存在冷靜期這一說法的。
2、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前置程序。就是說,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的時候,必須先進行調解。如果調解和好,那離婚案件自然不需要再審理;如果沒調解好,那么就繼續審理,依法判決。“離婚冷靜期”便是對這一調解前置程序規定的制度化,就是用“冷靜期”的方式進行“冷”處理,從而達到調解的目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協議離婚需要哪些條件
1、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戶口是本轄區內的常住戶口
2、雙方當事人系合法登記的夫妻,離婚是完全自愿的
3、雙方當事人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議
4、申請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