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人可以對抗離婚合同嗎

導讀:
抵押權人可以對抗離婚協議嗎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抵押權人是可以對抗離婚協議的,夫妻之間簽訂的離婚協議,只對夫妻雙方有效力,對外是沒有效力的。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那么抵押權人可以對抗離婚合同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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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人可以對抗離婚協議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抵押權人是可以對抗離婚協議的,夫妻之間簽訂的離婚協議,只對夫妻雙方有效力,對外是沒有效力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離婚協議具有什么法律效力
除非當事人在離婚協議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后生效,或者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則離婚協議自上述約定成就方能發生法律效力外,如果離婚協議的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則離婚協議中的自愿離婚條款自取得離婚證之日起生效,而關于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的條款則在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即行生效,不以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或者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為生效要件。
在離婚訴訟中,夫妻雙方原簽訂的離婚協議不能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充其量法院只能把協議中涉及婚姻關系的處置問題作為一個可參考的因素在裁判過程中予以考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