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合伙債務家屬如何承擔

導讀:
我國立法基本是采取連帶主義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后來最高人民法院統一明確為連帶主義全體合伙人對合伙經營債務對外應當負連帶責任聯營各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對聯營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那么民法典中合伙債務家屬如何承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立法基本是采取連帶主義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后來最高人民法院統一明確為連帶主義全體合伙人對合伙經營債務對外應當負連帶責任聯營各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對聯營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關于民法典中合伙債務家屬如何承擔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中合伙債務家屬如何承擔
1、合伙人對合伙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
由于合伙企業及其責任財產的特殊性各國法律從維護交易秩序、債權人合法權益保障合伙經營的自身發展出發無不規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我國法律規定合伙債務由合伙人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型聯營的債務由聯營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責任。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清償責任用其在合伙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無論是個人合伙還是法人合伙合伙人都應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合伙債務的清償責任。
2、合伙人對合伙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對合伙人是否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存在不同的立法例主要體現為分擔主義與連帶主義區別。我國立法基本是采取連帶主義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合伙企業解散后合伙人對合伙債務仍負連帶責任。合伙人之所以承擔連帶責任基于合伙財產的共有性質及合伙人對第三人的共同行為產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不以當事人之間有無約定或有無相反約定為轉移的法定責任。
合伙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原對合伙型聯營企業的債務并未規定聯營各方對外必須承擔連帶責任。后來最高人民法院統一明確為連帶主義全體合伙人對合伙經營債務對外應當負連帶責任聯營各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對聯營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3、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的是補充清償責任。
在確定以合伙財產和合伙人個人財產清償債務的順序上各國法律對此規定了兩種不同的原則并存主義和補充連帶主義。適用不同的原則所導致的責任截然不同在前者合伙人承擔的是直接清償責任在后者合伙人承擔的是補充清償責任。
二、合伙人清償合伙債務的順序
我國民法典沒有對合伙財產和合伙人財產清償合伙債務的順序作出規定。
在我國長期司法實踐中對此問題存在不少困惑。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合伙型聯營企業規定“可先以聯營體的財產清償聯營債務。”
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立法已采取補充連帶主義但是目前仍然有不少法官未能真正理解并存主義與補充連帶主義的區別沒能正確適用法律我們對此問題必須予以注意。
根據補充連帶主義原則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的不是直接清償責任而是一種補充清償責任即在窮盡合伙企業財產后仍不足以清償合伙債務后方以合伙人其他財產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