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合伙人如何清償合伙企業的債務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九百七十三條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一、簡述合伙人如何清償合伙企業的債務
1、合伙人清償合伙企業的債務的方法:先由合伙企業以其全部財產來清償債務;如果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再由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而合伙人清償債務的份額如果超過自己應當承擔的份額,則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責。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條
合伙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合同的約定辦理;合伙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九百七十三條
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二、合伙債務清償順序
1、合伙債務清償順序: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應該按照合伙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
2、合伙企業所欠稅款;合伙企業的債務;退還合伙人的出資的順序,進行債務清償;
3、合伙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后仍有剩余的,則按約定或法定比例在原合伙人間分配;
4、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