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債務應該如何承擔

導讀:
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為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承擔債務的主體是合伙組織,而履行債務的擔保和承擔債務的財產范圍是合伙的共有財產和每個合伙人的個人財產。在合伙內部,仍然按照投資比例或協議約定確定債務的承擔。對其加入之前合伙已經存在但尚未清償的債務,應與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一、合伙企業債務應該如何承擔
1、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為經營共同事業,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分險的營利性組織。其包括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合伙組織作為一個整體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
按照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責任,合伙企業可分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為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業破產時,當甲、乙已無個人資產抵償企業所欠債務時,雖然丙已依約還清應分攤的債務,但仍有義務用其個人財產為甲、乙兩人付清所欠的應分攤的合伙債務,當然此時丙對甲、乙擁有財產追索權。
有限責任合伙企業由一個或幾個普通合伙人和一個或幾個責任有限的合伙人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個人要對企業的經營活動負無限責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其出資額為限對債務承擔償債責任,因而這類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條,【合伙人的連帶責任及追償權】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第九百七十八條【合伙剩余財產分配順序】合伙合同終止后,合伙財產在支付因終止而產生的費用以及清償合伙債務后有剩余的,依據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二、如何承擔個人合伙債務
合伙人的合伙財產和個人財產分別償還合伙債務和個人債務,如果分別償還合伙債務和個人債務后有剩余,再去償還其他債務。
1、合伙債務概念
合伙債務,指合伙關系存續期間合伙組織在從事經營活動中所產生的債務。承擔債務的主體是合伙組織,而履行債務的擔保和承擔債務的財產范圍是合伙的共有財產和每個合伙人的個人財產。
2、個人合伙債務概念
個人合伙債務,是合伙人應當按照出資比例或合伙協議的約定,以其個人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3、個人合伙的無限連帶責任具有如下特點:
(1)合伙人的連帶責任隨合伙債務的產生而產生,隨其消滅而消滅。合伙人僅就其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合伙人的連帶責任是一種對外責任。在合伙內部,仍然按照投資比例或協議約定確定債務的承擔。因此如果一個合伙人超過自己應當承擔的部分對外承擔了債務,有權就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3)除法律另有規定以外,這種連帶責任不以當事人之間有無約定為轉移。
4、“雙重優先權”原則
對于合伙人而言,如果個人債務與合伙債務并存,原則上應當適用“雙重優先權”原則:即合伙財產首先用于償還合伙債務,償還之后若有剩余財產的,應根據各合伙人享有的財產份額進行分割,再分別用于償還合伙人的個人債務;反之,合伙人的個人財產首先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償還個人債務之后若有剩余的,再用于償還合伙債務。
5、新加入的合伙人與其他合伙人享有一樣的權利和義務。
對其加入之前合伙已經存在但尚未清償的債務,應與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退出合伙的,退伙人對退出合伙前原合伙的債務,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