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父母生前債務子女是否需承擔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被繼承人稅款、債務清償的原則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債權債務當事人雙方要團結協作、互相幫助、共同努力履行各自應盡的責任保證合約的履行。債務人對到期債務不償還而又不屬于例外責任的執法機關可以強制其履行直至其破產清算。那么民法典中父母生前債務子女是否需承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被繼承人稅款、債務清償的原則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債權債務當事人雙方要團結協作、互相幫助、共同努力履行各自應盡的責任保證合約的履行。債務人對到期債務不償還而又不屬于例外責任的執法機關可以強制其履行直至其破產清算。關于民法典中父母生前債務子女是否需承擔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中父母生前債務子女是否需承擔
民法典規定父母生前欠下的債務由父母的財產償還如果子女繼承了父母遺產的以繼承遺產價值為限承擔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被繼承人稅款、債務清償的原則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清償的原則
1、實際履行原則也稱實物履行原則是指債權人、債務人必須嚴格依約規定的標的完成各自應履行的義務。在合約的履行中不能以其他標的物代替合同的履行。不能用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方法代替合同的履行。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保證相關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有序開展。當然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不能實際履行時也可酌情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
2、全面履行原則也稱適當履行原則。債務人必須依合同約定的期限、方式來履行債務而不得隨意提前、遲延或更改履約方式。這樣可有效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3、協作履行原則。債權債務當事人雙方要團結協作、互相幫助、共同努力履行各自應盡的責任保證合約的履行。
4、強制履行原則。債務人對到期債務不償還而又不屬于例外責任的執法機關可以強制其履行直至其破產清算。這樣可促使企業強化經營管理增強法制意識有效地避免“債多不愁”的不正常現象。
5、履行的效益原則。指債務人在法律規定及債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可合理選擇償債期限與方式做到于人于已有利或于人無損、于已有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