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除權和共益債務誰優先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五條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由于債務人財產用于清償債務因而為共益債務。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行為是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無論其在執行過程中是否因為過錯而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所產生的債務均應視為共益債務。那么別除權和共益債務誰優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五條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由于債務人財產用于清償債務因而為共益債務。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行為是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無論其在執行過程中是否因為過錯而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所產生的債務均應視為共益債務。關于別除權和共益債務誰優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別除權和共益債務誰優先
在破產清算中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是最優先的債權所以共益債務優先于別除權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十五條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但是擔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擔保權人權利的擔保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恢復行使擔保權。
在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營業而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
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二、共益債務有哪些
(1)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這種債務是指債務人未完成的雙務合同管理人或者債務人可以基于債務人的利益而繼續履行在履行中所產生的債務或者因違約等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因為是為了債務人財產的利益所以為共益債務。
(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債務人財產在第三人手中或者被第三人照管雖然雙方無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但是對方為債務人利益而為之因此形成無因管理之債。由于債務人財產用于清償債務因而為共益債務。
(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債務人財產在進入破產程序以后在管理和繼續經營中難免會發生使他人受損失而使自己得到利益的情況這種不當得利之債也是共益債務的一種。
(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管理人為了債務人財產的利益可能會決定繼續經營業務在經營中必然產生勞動者的報酬和保險的支出這部分債務當然由債務人財產支付。
(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行為是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無論其在執行過程中是否因為過錯而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所產生的債務均應視為共益債務。但事后可以按照過錯程度追究管理人的相關責任。
(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債務人財產導致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而引起的債務比如高空墜物等應當由債務人財產負擔也是共益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