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可否將債務一并處理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用于歸還婚前的個人債務。那么離婚時可否將債務一并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用于歸還婚前的個人債務。關于離婚時可否將債務一并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離婚時可否將債務一并處理
原則上法院在審理離婚訴訟時會一并審查是否存在夫妻共同債務主張存在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需要承擔舉證責任比如銀行貸款、一方簽訂的欠條或者借條以及需要提供相關的還款、轉賬記錄。
但是如果另一方并沒有在相關借款合同簽名確認也沒做擔保人的同時欠款金額超出家庭日常支出范圍另一方也否認存在相關的欠款法院在本次離婚訴訟中無法查明欠款的真實性時則會要求主張存在的欠款的一方另案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夫妻感情不和離婚時債務如何處理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判斷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應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為標準。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用于歸還婚前的個人債務。
(二)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借款方借款未用于婚后共同生活而是用來償還自己婚前所欠的債務那么未借款方在離婚時不應承擔償還債務。
夫妻感情不和離婚時債務如何處理呢?依據法律上述法律的規定借款方在借款時如夫妻二人就以感情不和或已分居法院根據具體的情況會做出合理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