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男方有債務可否提出離婚

導讀:
最高法院關于適用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1條已規定依實體法的規定有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可以裁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為被告人。那么因男方有債務可否提出離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法院關于適用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1條已規定依實體法的規定有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可以裁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為被告人。關于因男方有債務可否提出離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因男方有債務可否提出離婚
不可以婚姻法第32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二、離婚轉移財產逃避債務怎么辦?
1、在法律文書訴訟過程中或法律文書生效后再通過離婚逃債的應直接追加被告人原配偶為被告人體現工作“優先”的特點體現公平原則。可分兩種情況
(1)婚姻登記機關或公證機關分割財產后再婚姻機關離婚逃債的應實體法認定被告人與其配偶分割財產的無效再裁定追加被告人的配偶為被告人。
(2)法院生效法律文書離婚逃債的不在程序中直接追加被告人的配偶為被告人而是按審判監督程序先撤銷被告人財產分割協議后再裁定追加被告人原配偶為被告人。
最高法院關于適用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1條已規定依實體法的規定有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可以裁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為被告人。從法律規定可看出現強制法已規定了某些可依據實體法裁定追加被告人。承認在程序行使裁判權時可實體法裁判在情況下在程序中可實體法認定(離婚逃債)被告人與其配偶財產分割協議無效裁定追加被告人配偶為被告人此做法已在實踐中贊同也法學理論界的支持。在程序中裁判權可由局裁判庭行使(未設裁判庭的由綜合科行使)應的監督機制聽證制度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救濟手段為允許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復議。在程序中直接追加被告人原配偶為被告人應不同情況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則不同的案件適用不同的實體法保護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例如我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就規定了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以不的低價轉讓財產的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