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三方的債權債務轉讓合同如何交印花稅

導讀:
表見讓與情況下債務人向受讓人清償債務后債權人無權再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法律對于債權人采取何種形式通知債務人并未做出明確規定通常債權人可采用口頭、書面、公告等形式。采用口頭通知的如電話因為不易留下證據債務人為了達到拖延履行義務的目的往往會否認收到了通知受讓人不能及時實現債權。那么對于三方的債權債務轉讓合同如何交印花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表見讓與情況下債務人向受讓人清償債務后債權人無權再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法律對于債權人采取何種形式通知債務人并未做出明確規定通常債權人可采用口頭、書面、公告等形式。采用口頭通知的如電話因為不易留下證據債務人為了達到拖延履行義務的目的往往會否認收到了通知受讓人不能及時實現債權。關于對于三方的債權債務轉讓合同如何交印花稅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對于三方的債權債務轉讓合同如何交印花稅
不用交印花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
根據上述規定債權轉讓協議不屬于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不需繳納印花稅。
二、債權轉讓有什么法律風險
(一)、轉讓人的法律風險
1、表見讓與即當債權人將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后即使讓與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但債務人基于對通知事實的信賴而向受讓人履行仍然有效。表見讓與情況下債務人向受讓人清償債務后債權人無權再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2、債務人與受讓人惡意串通如受讓人與讓與人簽訂分期支付轉讓對價的合同并約定支付首期對價后若干日內讓與人將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債務人立即向受讓人履行全部債務然后受讓人玩失蹤而損害讓與人的利益。
(二)、受讓人的法律風險
1、受讓的債權難以實現。如受讓人接受了申請法院執行的債權憑證、生效判決書項下的債權但債務人下落不明而無法實現債權或者債權已過訴訟時效受讓人取得該債權時就已喪失了勝訴權導致債權成為“自然債務”而難以實現。
2、合同法規定債權轉讓的債權人應當通知債務人但由于規定過于簡略實踐中容易出現以下問題
(1)在法律對債權人通知債務人的期限沒有做出規定讓與合同雙方也沒有約定的情形下債權人有時不知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或者怠于履行通知的義務致使債務人不知向受讓人清償債務使債權超過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
(2)法律對于債權人采取何種形式通知債務人并未做出明確規定通常債權人可采用口頭、書面、公告等形式。采用口頭通知的如電話因為不易留下證據債務人為了達到拖延履行義務的目的往往會否認收到了通知受讓人不能及時實現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