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之間債務承擔的約定能成為追加執行股東財產的理由嗎

導讀:
股東之間債務承擔的約定能不能成為追加執行股東財產的理由股東之間關于公司債務承擔的約定不能成為追加執行股東財產的理由。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這種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同時第三人也不能因為這個約定來主張股東承擔公司債務更不能因此申請追加股東作為被執行人。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那么股東之間債務承擔的約定能成為追加執行股東財產的理由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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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之間債務承擔的約定能不能成為追加執行股東財產的理由
股東之間關于公司債務承擔的約定不能成為追加執行股東財產的理由。
現實中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約定對公司債務承擔的比例和方式這種約定在股東之間具有法律效力。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這種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同時第三人也不能因為這個約定來主張股東承擔公司債務更不能因此申請追加股東作為被執行人。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