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受讓人是什么意思

導讀:
債權轉讓通知的目的是防止債務人錯誤清償。因應現實需求在保護債務人的同時應允許受讓人作出通知。澄清上述疑問需對受讓人作出通知這一行為的法律意義進行更為細致的觀察。首先“受讓人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是通知對債務人施加的積極負擔其影響是造成債務人財產的減少因而關涉債務人的核心利益須對債務人予以充分保護。收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至少不應肆意無視通知而草率地向原債權人履行此為理性人之常情也是誠實信用原則對債務人的內在要求所以該注意義務不應以合理信賴為前提。那么債權受讓人是什么意思。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轉讓通知的目的是防止債務人錯誤清償。因應現實需求在保護債務人的同時應允許受讓人作出通知。澄清上述疑問需對受讓人作出通知這一行為的法律意義進行更為細致的觀察。首先“受讓人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是通知對債務人施加的積極負擔其影響是造成債務人財產的減少因而關涉債務人的核心利益須對債務人予以充分保護。收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至少不應肆意無視通知而草率地向原債權人履行此為理性人之常情也是誠實信用原則對債務人的內在要求所以該注意義務不應以合理信賴為前提。關于債權受讓人是什么意思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受讓人是怎樣的
債權受讓人是指債權人轉讓債權時債權的受讓方受讓方承擔債權人的債權就是新的債權人有實現債權的權利。
允許受讓人作為通知主體的實益。債權轉讓通知的目的是防止債務人錯誤清償。因應現實需求在保護債務人的同時應允許受讓人作出通知。受讓人所作通知應滿足內容、方式等方面的要求促使債務人產生合理信賴。
合理信賴標準固然充分保護了債務人但矛盾相伴而生“合理信賴”對于當事人來說并非客觀確定之標準即使受讓人提出的證據至為充分債務人為徹底避免自身風險仍有可能要求受讓人請讓與人作出確認或者交由法院裁決程序上的拖沓似乎與本文所提“允許受讓人通知有助于債權高效流轉促進受讓人權利實現”之觀點相沖突換言之如果允許受讓人作出通知但結果仍是債權轉讓通知的效力需待讓與人或者法院一錘定音那么賦予受讓人通知資格有何實際意義?
澄清上述疑問需對受讓人作出通知這一行為的法律意義進行更為細致的觀察。籠統地講受讓人作出債權轉讓通知意在使債務人受其拘束但條分縷析此種意涵可細分為三方面
其一受讓人作為新的債權人進行權利的宣示和主張
其二受讓人提示債務人不得再向讓與人履行
其三受讓人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這三方面的意涵反映了受讓人在實現債權這一目標下的多種細分利益但每種細分利益對債務人的影響并不相同決定了法律保護受讓人與債務人權益的平衡點當相應區別。
首先“受讓人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是通知對債務人施加的積極負擔其影響是造成債務人財產的減少因而關涉債務人的核心利益須對債務人予以充分保護。前文闡述的“合理信賴標準”著眼即在于此在債務人未對受讓人所作通知產生合理信賴之前債務人可拒絕向受讓人履行。
其次“提示債務人不得再向讓與人履行”是通知對債務人施加的消極負擔意在提高債務人對謹慎確定履行對象的注意義務。收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至少不應肆意無視通知而草率地向原債權人履行此為理性人之常情也是誠實信用原則對債務人的內在要求所以該注意義務不應以合理信賴為前提。具體來講受讓人通知到達債務人后即使債務人對通知存有異議也不得輕易再向讓與人履行否則該給付不能消滅其對受讓人的債務。就此而言受讓人作出通知具有保全債權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