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要明確劃分責任比例嗎

導讀: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那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要明確劃分責任比例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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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要明確劃分責任比例嗎
交通管理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時要明確劃分交通事故的責任比例責任人依據責任比例承擔相應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第六十四條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
二、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的依據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從上可知當事人的責任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時所認定的責任實際上是指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交通違章、是否構成過錯以及當事人行為對交通事故形成的影響力的大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