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及賠償比例相關法律知識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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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劃分
一、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的四種情況
1、全部責任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xiàn)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2、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fā)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無責任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4、他方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期限的時間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xiàn)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并做出復核結論。
三、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認可的處理辦法
1、行政救濟途徑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2、因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在人民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中要對其進行當庭質證對其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自己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并闡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采納并有權決定事故的賠償責任。
四、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除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車輛的或者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以外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huán)境的基本情況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3)交通事故證據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實行過錯賠償原則即有過錯方賠償無過錯方不賠償交通事故責任大的就應該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交通事故責任小的就應該少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即我們說的“以責論處”。
交通事故責任者按以下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負全部責任的承擔損失的100。
(二)負主要責任的承擔損失的70~90。
(三)負同等責任的承擔損失的50。
(四)負次要責任的承擔損失的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