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管部門未劃交通事故責任比例,保險公司可否拒絕賠償

導讀:
交管部門未劃交通事故責任比例,保險公司可否拒絕賠償無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的另一方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負有責任則保險公司就應對被保險人予以賠付。交通隊就此事故出具了交通事故認定書。同時交通隊主持司機索先生與騎車人鮑先生進行調解并出具了賠償調解書。該合同未明確規定未劃分交通事故責任比例時保險公司不予賠付保險金之條款。那么交管部門未劃交通事故責任比例,保險公司可否拒絕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管部門未劃交通事故責任比例,保險公司可否拒絕賠償無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的另一方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負有責任則保險公司就應對被保險人予以賠付。交通隊就此事故出具了交通事故認定書。同時交通隊主持司機索先生與騎車人鮑先生進行調解并出具了賠償調解書。該合同未明確規定未劃分交通事故責任比例時保險公司不予賠付保險金之條款。關于交管部門未劃交通事故責任比例,保險公司可否拒絕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管部門未劃交通事故責任比例,保險公司可否拒絕賠償
無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的另一方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負有責任則保險公司就應對被保險人予以賠付。否則不利于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不利于我國保險制度的健康發展。具體如下所述
(一)交管部門未劃交通事故責任比例
索先生是某企業司機。2008年5月某日索先生駕駛車輛在本市某路口與騎車人鮑先生相刮發生了交通事故。索先生分別向本市某交通隊和保險公司報了案。交通隊就此事故出具了交通事故認定書。該認定書載明2005年5月某日司機索先生駕駛車輛在本市某路口由西往東行駛適有鮑先生騎自行車由南向北行駛雙方臨近司機索先生在采取制動向左躲閃過程中致使車輛的右側與鮑先生所騎自行車接觸造成雙方車輛損壞騎車人鮑先生倒地受傷經現場勘查及調查司機索先生駕駛的車輛制動不合格從而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i條“會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的規定認定司機索先生在此事故中負有事故責任。同時交通隊主持司機索先生與騎車人鮑先生進行調解并出具了賠償調解書。該調解書載明此事故給騎車人鮑先生造成的損失由司機索先生所在單位某企業承擔。此后某企業依據該調解書對騎車人鮑先生進行了賠償。
某企業為索先生駕駛的車輛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該企業與某保險公司簽仃的保險合同第2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該合同未明確規定未劃分交通事故責任比例時保險公司不予賠付保險金之條款。該企業向騎車人鮑先生賠償后持有關材料到保險公司要求賠付保險金時遭到拒絕。
拒絕理由是在此事故中交通隊只認定了企業司機索先生在交通事故中負有事故責任卻未劃分事故責任比例故不同意賠付保險金。鑒于此企業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保險公司以交通隊出具的調解書上的賠償損失金額按照司機索德對事故負有全部責任的比例進行賠付保險金
(二)保險公司可否拒絕賠償
1、原、被告簽訂的機動車輛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內容、形式與法不悖為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雙方均應嚴格履行。保險合同有效期間在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造成財產損失情況下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理賠不得以對理賠條件作出的單方限制性解釋為由拒絕承擔合同義務。
2、依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責任事故認定書的認定可以推定為企業司機索德對事故負有全部責任。訴訟中的推定是指法官根據事實之間的常態聯系以已經查明的事實推斷另一難以證明的事實的存在。已經查明的事實為基礎事實由基礎事實推斷出來的事實為推定事實由于二者存在邏輯上的共存關系所以只要基礎事實存在就可以認為被推定的事實存在而無須證明。
3、在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化保險合同中未約定事故發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未劃分責任比例則不予賠償之免責條款故保險公司以交通事故未劃分任比例為由拒絕賠付企業保險金的做法缺乏合同依據。依照合同法第39條“采用格式化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時間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的規定保險公司作為專業保險機構和格式化保險合同的提供者應當對自己的免責事由予以說明。
4、劃分交通事故的責任比例并非原告之義務被告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未劃分責任比例為由拒絕賠付企業保險金的行為既缺乏法律依據也有失公平。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有權或者應當對交通事故責任(包括責任比例)作出認定的部門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一般的民事主體既無權也無義務來劃分事故責任比例。在公安交通主管部門只認定被保險人對交通事故負有責任而‘未對交通事故劃分責任比例的情況下只要公安交通主管部門未認定交通事故的另一方當事人負有責任且無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的另一方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負有責任則保險公司就應對被保險人予以賠付。否則就有悖于法律所規定的公正、公平原則不利于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不利于我國保險制度的健康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