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后多久能提車

導讀: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第五十八條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若當事人心理狀態處于故意則不屬于交通事故。那么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后多久能提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第五十八條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若當事人心理狀態處于故意則不屬于交通事故。關于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后多久能提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后多久能提車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后后五日內可以提車。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三十九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嚴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停車場停放扣留的事故車輛。
第五十八條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二、構成交通事故應當具備的要素
(1)必須是車輛造成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與行人在行進中發生碰撞的就不構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發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3)在運動中發生。是指車輛在行駛或停放過程中發生的事件若車輛處于完全停止狀態行人主動去碰撞車輛或乘車人上下車的過程中發生的擠、摔、傷亡的事故則不屬于交通事故
(4)有事態發生。是指有碰撞、碾壓、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種現象發生
(5)造成事態的原因是人為的。是指發生事態是由于事故當事者(肇事者)的過錯或者意外行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無法抗拒的各種自然災害造成均不屬于交通事故
(6)必須有損害后果的發生。損害后果僅指直接的損害后果且是物質損失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7)當事人心理狀態是過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當事人心理狀態處于故意則不屬于交通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