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罕見特大暴雨,車輛泡水后保險到底賠還是不賠?

導讀:
暫未投保涉水險的車主在車輛淹水后不要啟動發動機特別是自動擋的車輛。車輛因此產生的損失就是車損險的保障對象保險公司要進行全賠包括發動機損失。經4S店檢測保險車輛熄火系因暴雨所導致原告遂委托4S店進行維修并支付了修理費222,000元。保險車輛投保于被告處事故發生于保險期間內。本院認為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因暴雨致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是否屬于保險理賠范圍。本院認為保險條款約定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同時約定因暴雨造成的車輛損失由保險人負責賠償”。那么遭遇罕見特大暴雨,車輛泡水后保險到底賠還是不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暫未投保涉水險的車主在車輛淹水后不要啟動發動機特別是自動擋的車輛。車輛因此產生的損失就是車損險的保障對象保險公司要進行全賠包括發動機損失。經4S店檢測保險車輛熄火系因暴雨所導致原告遂委托4S店進行維修并支付了修理費222,000元。保險車輛投保于被告處事故發生于保險期間內。本院認為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因暴雨致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是否屬于保險理賠范圍。本院認為保險條款約定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同時約定因暴雨造成的車輛損失由保險人負責賠償”。關于遭遇罕見特大暴雨,車輛泡水后保險到底賠還是不賠?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遭遇罕見特大暴雨,車輛泡水后保險到底賠還是不賠?
在車輛浸水的情況下車損險可以賠付除發動機以外車輛損壞的部分但由此導致的發動機損壞則只有涉水險才有可能理賠。
涉水險是一種附加險種需要單獨購買!車輛涉水險是車主專門針對發動機購買的附加險購買了涉水險的車輛在積水路面涉水行駛或被水淹后致使發動機損壞可給予賠償。
暫未投保涉水險的車主在車輛淹水后不要啟動發動機特別是自動擋的車輛。靜止狀態下被淹造成損失只要車輛參保車輛損失基本險也屬于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內。
無涉水險也會賠付的幾種情形
1.車庫水浸車
車庫里發生水浸車這并不是涉水險的問題因此買了涉水險也沒用。車輛因此產生的損失就是車損險的保障對象保險公司要進行全賠包括發動機損失。
2.暴雨塞車被淹
如果下暴雨堵在路上車沒法挪走被水淹了這種情況下只要沒有強行啟動發動機一定沒有損壞。這時所發生的任何損壞車損險都會賠付。
3.涉水行駛死火
如果因積水深淺無法判斷清楚開過去導致發生損失除了二次強行啟動導致的發動機損壞其余損失車損險原則上都會賠包括清潔積水、更換門窗等。
有涉水險也不會賠付的情況
一些保險公司會把進水熄火以后的二次發動作為涉水險的免責條款也就說如果車子淹水以后你還試圖二次發動由此造成的發動機損壞即使是上了涉水險也不予以賠償。
注意
車輛在水中熄火有50可能性會導致發動機損壞但如果熄火后再次發動那么發動機肯定要“報銷”。千萬注意汽車涉水千萬不能在熄火后再次發動。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法院判決書
審理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案號(2017)滬0115民初81082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原告訴稱
2017年6月27日13時許原告駕駛牌號為滬FPXXXX轎車行駛至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西路近南六公路恰遇暴雨行駛中保險車輛熄火。原告遂與被告取得聯系并按照被告的指示在原地等待施救。當日下午牌號為滬FPXXXX轎車被送至上海永達汽車浦東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下稱“4S店”)。經4S店檢測保險車輛熄火系因暴雨所導致原告遂委托4S店進行維修并支付了修理費222,000元。保險車輛投保于被告處事故發生于保險期間內。2017年7月26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理賠本次事故保險車輛修理費222,000元不料被告知本次事故只能理賠148,000元剩余74,000元以發動機進水損壞不屬于其賠償范圍為由拒絕支付。綜上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辯稱對于事故的發生及責任認定被告無異議。但原告訴請的74,000元系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損失根據機動車損失保險第十條第八項約定被告不同意承擔74,000元的發動機損失費用。另原告沒有購買發動機涉水損失險因此在有救濟的情況下原告不購買相應保險相應損失應該由原告自行承擔。
法院另查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六條第(四)項約定因雷擊、暴風、暴雨、洪水、龍卷風、冰雹、臺風、熱帶風暴造成的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第十條第(八)項約定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因暴雨致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是否屬于保險理賠范圍。本院認為保險條款約定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同時約定因暴雨造成的車輛損失由保險人負責賠償”。上述兩個條款并不存在矛盾。理由在于涉案車輛被水淹是暴雨等自然現象致損的表現之一因此發動機進水可以由多種原因引起既可以由暴雨等自然現象所致也可以由駕駛員失誤或有意涉水行駛所致。當暴雨與涉水行駛同時存在時判斷何者是導致發動機進水的近因關鍵在于判斷暴雨時涉水行駛是否不可避免即車輛除了保持繼續行駛外是否還有其他更為安全妥當的選擇。
本案已有證據證明事發當時本市浦東新區惠南地區降雨達到暴雨標準而暴雨導致路面積水是常見現象暴雨時也容易引發交通混亂因此在暴雨尚未阻斷交通時盡快駛離積水路段防止暴雨持續、積水加深從而導致滯留車輛更大損失是大多數駕駛員會采取的做法符合常理。因此本院認為本案中導致發動機進水的近因是暴雨應屬被告的保險責任范圍故被告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對暴雨導致的發動機損失予以理賠。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周衛安保險金7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650元減半收取計825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