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駕違規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責任由誰負

導讀:
當晚李民駕駛該車行駛至政通路十字路口處因未讓右側車輛先行不慎將駕駛電瓶車行駛至此的潘某撞傷。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民負事故全部責任潘某無責任。故有償代駕時應適用侵權責任法第49條相關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那么代駕違規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責任由誰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晚李民駕駛該車行駛至政通路十字路口處因未讓右側車輛先行不慎將駕駛電瓶車行駛至此的潘某撞傷。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民負事故全部責任潘某無責任。故有償代駕時應適用侵權責任法第49條相關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關于代駕違規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責任由誰負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代駕違規發生交通事故
2015年6月4日晚在北京市海淀區某飯店聚餐的趙龍通過某代駕公司的官網電話聯系代駕服務該公司在受理后將代駕服務信息發送給代駕司機李民。李民在收到信息后隨即趕至該飯店在與趙龍簽署代駕服務確認單后駕駛趙龍名下的寶馬9999離開飯店。當晚李民駕駛該車行駛至政通路十字路口處因未讓右側車輛先行不慎將駕駛電瓶車行駛至此的潘某撞傷。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民負事故全部責任潘某無責任。而后潘某將趙龍、李民及代駕公司、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二、交通事故責任由誰負
要弄清關于責任由哪一方負的問題我們可以從以下角度加以分析
(一)有償代駕中被代駕人的責任免除
關于機動車一方作為責任主體的認定標準問題我國司法實務上通常采用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的二元標準。所謂運行支配是指可以在事實上支配管理機動車的運營地位。所謂運行利益一般認為是因機動車運行而產生的利益。在有償代駕中代駕人代替被代駕人行使車輛控制權故其應具有運行支配。另外代駕人通過代駕獲取一定報酬顯然具有運行利益。而被代駕人雖然被安全快捷送回到指定目的地看似具有一定的運行利益但是該利益來源于被代駕人支付的對價而非車輛運行即被代駕人如不支付對價委托代駕人駕駛車輛則無法達成目標。故有償代駕時應適用侵權責任法第49條相關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代駕公司與代駕司機的法律關系與雇主責任
實踐中代駕司機多為兼職并不與代駕公司簽署正式的勞動協議也不向代駕公司領取固定工資而通常約定以代駕次數換取報酬如何界定兩者的法律關系存在一定難度尤其是在軟件開發公司提供的代駕中尤為突出。依照勞社部發2005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一般認為同時具備以下三種情形的則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僅從構成要件來看雇傭關系與勞動關系存在相似之處都以勞務獲得勞動報酬都接受用人方的管理但勞動關系區別于雇傭關系之處在于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表現出更強的人身依附性勞動者隸屬于用人單位在用人單位的管理、監督之下從事勞動而且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需要為勞動者辦理和繳納各種社會保險。相比之下雇傭關系中雇員對雇主的人身依附性不強管理也不如勞動關系嚴格也無辦理社會保險的義務。故上述案例中從代駕公司對代駕司機進行選任、管理、較弱的人身依附性以及未辦理社會保險等方面進行考量代駕公司與代駕司機之間應成立雇傭關系。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9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