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書沒下來可以刑拘嗎

導讀: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對于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適用必須嚴格加以限制。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推定其負全部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應推定機動車方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方負次要責任。無論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還是交通事故責任推定公安機關對當事人所負事故責任都是加以具體確認的。那么交通事故責任書沒下來可以刑拘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對于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適用必須嚴格加以限制。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推定其負全部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應推定機動車方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方負次要責任。無論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還是交通事故責任推定公安機關對當事人所負事故責任都是加以具體確認的。關于交通事故責任書沒下來可以刑拘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責任書沒下來可以刑拘嗎
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書沒下來的就不能確定交通肇事的責任人所以是不能進行刑事拘留的。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其中的法理便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其性質是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事實依據。往往在交通事故發生后事故雙方都出愈比較激動的狀態互相推卸責任百口莫辯。僅僅根據雙方的陳述是很難得就交通事故的具體事實作出準確的判斷的。因此法律上便需要具有專業鑒別能力的交警部門就某個具體的交通事故出具交通事故責任書以輔助法律確定案件事實再依據法律劃定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劃分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四)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公安機關并不是對每—個在道路交通中發生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故都能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出于種種主、客觀因素的制約經公安機關調查不能確定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時則對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認定其負交通事故責任。
對于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適用必須嚴格加以限制。首先對于應當適用推之責任的案件不能適用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其次事故發生后公安機關應盡一切可能收集證據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確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只有當確實不能確認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時才能不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五)交通事故責任推定。
交通事故責任推定是公安機關在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以及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致使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對當求人應負何種交通事故責任的推定行為。
責任推定的前提不是基于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前的違法行為而是基于滿足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后的行為與條件即逃逸行為故意破壞現場偽造現場、毀滅證據行為以及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行為。但是并不是凡當事人具備上述行為即對其交通事故責任進行推定。如果當事人雖有以上行為交通事故責任仍能夠認定的還應當予以認定只有具備因上述行為致使公安機關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才適用交通事故責任推定。
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推定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推定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推定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應推定機動車方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方負次要責任。
(六)模糊責任。
無論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還是交通事故責任推定公安機關對當事人所負事故責任都是加以具體確認的。但是在交通事故處理實踐中還存在著一種當事人的部分違法行為有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部分違法行為由于證據不足無法確認的情況。在當事人部分違法行為由于證據不足無法確認的情況下不能簡單地否認該違法行為存在。因為該違法行為的存在可能會使當事各方承擔的事故責任發生變化這樣否認該違法行為的存在就會產生糾紛。于是在上述情況下就應當不具體認定當事各方應負的交通事故責任而對當事各方承擔的交通事故責任加以“模糊”認定。
這一“模糊責任”的概念就是當事各方“都負有交通事故責任”。這一概念是從“當事人有違法行為其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應當負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定合乎邏輯地得出的。公安機關在根據已掌握的證據判斷當事人有的違法行為存在且與事故有因果關系又缺乏充分的證據對有的違法行為加以確認時即可對當事人作出“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這樣當事人承擔的具體責任量是“模糊”的而應當承擔交通事故責任這一質的規定則是明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