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出租后發生交通事故怎么認定責任

導讀:
機動車出租后發生交通事故怎么認定責任對于機動車出租、出借使所有人與使用人相分離情形下發生的交通事故侵權責任法第49條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對機動車所有人進行歸責。該條款規定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所有人“知道”該情形仍出租、出借機動車而發生交通事故的二者均系故意應承擔連帶責任。對于因機動車缺陷而致損害的除共同故意或故意與過失結合等情形外尚有雙方均為過失的情況。也即所有人“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但未盡到必要的維修義務且未告知駕駛人駕駛人在使用時感覺到機動車有缺陷但輕信能夠避免從而導致損害后果發生。那么機動車出租后發生交通事故怎么認定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機動車出租后發生交通事故怎么認定責任對于機動車出租、出借使所有人與使用人相分離情形下發生的交通事故侵權責任法第49條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對機動車所有人進行歸責。該條款規定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所有人“知道”該情形仍出租、出借機動車而發生交通事故的二者均系故意應承擔連帶責任。對于因機動車缺陷而致損害的除共同故意或故意與過失結合等情形外尚有雙方均為過失的情況。也即所有人“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但未盡到必要的維修義務且未告知駕駛人駕駛人在使用時感覺到機動車有缺陷但輕信能夠避免從而導致損害后果發生。關于機動車出租后發生交通事故怎么認定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機動車出租后發生交通事故怎么認定責任
對于機動車出租、出借使所有人與使用人相分離情形下發生的交通事故侵權責任法第49條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對機動車所有人進行歸責。該條款規定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該“相應”的賠償責任具體指何種責任觀點不一。
過錯類型不同責任的承擔方式也應有所區別筆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對此加以分析。
一是因“人”的因素而致過錯的情形。在駕駛人無證駕駛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或者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品或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等情形下駕駛人主觀狀態應為故意。如果所有人“知道”該情形仍出租、出借機動車而發生交通事故的二者均系故意應承擔連帶責任。因為就認識因素而言二者對無證駕駛等行為本身及其違法性是明知的就意志因素而言二者未必直接追求或者希望損害后果的發生但至少對可能引發的損害后果持放任態度。因此二者構成有意思聯絡的共同加害行為屬于侵權責任法第8條規定的“共同實施侵權行為”情形應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所有人“應當知道”駕駛人無證駕駛等情形但疏于注意而發生交通事故的屬于所有人過失與使用人故意的結合應承擔按份責任。這是因為該種情形不屬于“共同侵權”排除了承擔連帶責任的可能。侵權責任法對共同侵權的“共同性”理解采取收縮主義只認可有意思聯絡的主觀共同侵權以行為人之間有意思聯絡為必要條件并不認可行為關聯的客觀共同侵權。因而“共同實施”應理解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在出租、出借機動車情形中所有人并沒有與使用人之間就無證駕駛等行為形成明示或默示的合意造成的損害后果更不是所有人希望或接受的因而該種情形不構成侵權責任法第8條規定的共同侵權。再者該種情形符合部分因果關系的數人侵權。按照侵權責任法第11條、第12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后果如果每個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承擔連帶責任否則承擔按份責任。“足以造成”與“結合造成”是區分連帶責任與按份責任的關鍵。在無證駕駛等情形中損害后果由使用人直接造成所有人疏于注意的過失僅是為使用人的加害行為提供了條件這與侵權責任法第11條規定的每個行為都“足以”造成損害后果的情形不同。故而其與使用人的加害行為共同構成侵權責任法第12條規定的部分因果關系數人侵權應當承擔按份責任。
二是因“車”的因素而致過錯的情形。對于因機動車缺陷而致損害的除共同故意或故意與過失結合等情形外尚有雙方均為過失的情況。也即所有人“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但未盡到必要的維修義務且未告知駕駛人駕駛人在使用時感覺到機動車有缺陷但輕信能夠避免從而導致損害后果發生。關于該類責任承擔筆者認為除所有人因主觀故意而使其行為與駕駛人的行為之間密切聯系成為一體因而需要作為一個共同的整體行為對全部損害后果承擔連帶責任之外其他行為都僅僅是為損害后果的發生提供原因力因而仍舊屬于侵權責任法第12條“分別侵權”的情形所有人應當承擔按份責任。
關于補充責任。侵權責任法有3個條款明確規定了“相應的補充責任”分別是有過錯的勞務派遣單位、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教育機構等主體對他人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從這些情形看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的都是不作為屬于勞務派遣單位等主體的不作為與勞務人員等主體的作為相結合造成損害后果的情形而在出租、出借機動車情形中無論所有人是故意還是過失其出租、出借機動車的行為都不是不作為而是作為是所有人的作為與駕駛人的作為相結合造成損害后果的情形故不符合侵權責任法關于“相應的補充責任”的構件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