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交警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怎么處理?

導讀:
這是現代交通工具引發(fā)交通事故的突發(fā)性、復雜性決定的。事故責任不認定不等于損害賠償不能進行,因為交通事故責任不等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如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一方故意造成事故,則機動車一方不承擔事故責任。那么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交警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怎么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律師解答】
這是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情況下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
依據第76條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50條規(guī)定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責任不等于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無法認定,民事賠償仍然可以進行。
【原因分析】
何為交通事故無法認定?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50條:“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其含義就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現有的證據,不能證明事故的任何一方對于事故的發(fā)生存在過錯,因此,無法對事故做出判斷,究竟由誰承擔事故責任。這是現代交通工具引發(fā)交通事故的突發(fā)性、復雜性決定的。
事故責任不認定不等于損害賠償不能進行,因為交通事故責任不等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事故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機動車一方規(guī)定的是過錯推定責任。因此,在該類交通事故發(fā)生后,首先推定機動車方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但如機動車一方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一方存在過錯,則可以適當減輕機動車方的責任。如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一方故意造成事故,則機動車一方不承擔事故責任。雖然交通事故無法認定責任,但賠償責任不能免除。
【法律依據】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第一款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3.《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一條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
第五十條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深度解答】
如何證明當事人在本次事故中的過錯,是案件的一個難點,也是想打贏這場官司的難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1款規(guī)定:“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而《民法通則》第131條則規(guī)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可以看出,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的責任分配過程中,只要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對機動車一方減責的前提是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事故中存在過錯這樣一個事實。由于受害人一方一般情況下僅就其受到的客觀損害的結果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其不會表明自己在事故中存在過錯,從而達到對自己有利的法律適用結果,這就產生了機動車一方的舉證責任。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機動車一方應當對受害人存在過錯負舉證責任。因此,對于減責事實,機動車一方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其在一般情況下也會積極行使以減輕自己一方的民事責任,如果無法證明這些事實的存在,那就必然要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相對機動車,非機動車是弱者,對弱者人權的保護這大概也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立法本意吧。




